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附录一 相关规定
附录二 实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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