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基本任务
第三条 统计体制
第四条 组织领导和保障
第五条 统计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统计监督
第七条 独立行使统计法定职权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第九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十条 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备案、审批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表
第十八条 统计调查方法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第十九条 统计标准
第二十条 国民经济核算
第二十一条 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统计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及统计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等义务,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互相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安全
第二十九条 统计资料公开
……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一 相关立法资料村在称划
附录二 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