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旨在对中国城市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系统性勾画。在揭示城市立法之现实意义、法治意涵的基础上。结合立法学原理和法律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对城市立法需求、城市立法权限、城市立法事项、城市立法机制等问题予以初步探讨。在《立法法》已经允许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前提下。以对中国城市立法的未来实践有所助益为目标,本书尝试提出建设性意见,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的核心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治理所涉及的地方性事务多元而复杂,不仅关系普通市民的衣食住行,也决定城市的综合治理水平和城市竞争力,影响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立法的过程中,对于立法事项的选取和把握,不应停留在当下的事实层面,也需关照城市发展的未来需求,并结合价值层面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第六章集中研讨的是城市立法机制的革新问题。本书认为,未来设区的市要用好地方立法权,必须重视城市立法机制的设计与完善,探索优化城市的立法程序,以提高城市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治理相比,城市治理更具专业性,市民对于民主、正义等价值的渴求以及他们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也相对更高,这使城市立法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更精巧的机制设置,需要在对城市广泛赋权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对城市进一步赋能,以确保城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能够在规范化、科学化的流程中行使,进而实现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升人民幸福指数的制度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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