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
除自由贸易协定劳工章节规定的专门性争端解决机制后,自由贸易协定往往还规定了可适用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所有章节争端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有些自由贸易协定允许缔约方将因自由贸易协定劳工章节引发的争端诉诸自由贸易协定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美国与阿曼巴拿马等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争议不适用一般争端解决机制;而美国在与秘鲁签署的贸易促进协定劳工章节规定专门劳工磋商机制外,还可将劳工章节引发的争端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诉诸一般的争端解决程序。即如果缔约方利用劳工章节的劳工合作磋商机制在请求提出后的60天内仍未能解决该争议,缔约方才可以利用《美国与秘鲁贸易促进协议》第21章规定的一般的争端解决机制。缔约方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磋商,磋商不成,则可以将相关争端交给自由贸易委员会①进行审查。如果该委员会在特定时间内无法解决争端,任一缔约方可以请求设立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小组。仲裁小组应当在150天内就事实认定问题以及缔约方是否遵守协定下的义务等做出裁决。该裁决应得到缔约方的遵守,否则胜诉方可以请求赔偿或申请中止利益减让,以作为对败诉方的报复。《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劳工章节在规定专门的劳工磋商机制外,对其劳工章节项下的争议还可以诉诸一般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规定,如果请求磋商方未能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60天内解决该事项,则请求方可要求根据第28.7条(专家组的设立)设立专家组,并随后根据第28章“争端解决”中的规定诉诸该章的其他条款。
美国主导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允许劳工章节下的争端可以诉诸自由贸易协定一般的争端解决程序,只要首先诉诸劳工章节规定的专门争端解决即可。自由贸易协定一般的争端解决机制往往借鉴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通过贸易制裁方式来确保缔约方在贸易协定下的义务得以遵守。美国主导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般争端解决机制无一例外采取中止贸易利益减让的贸易制裁方式。如《美国与秘鲁贸易促进协议》第21.15条规定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应得到缔约方的遵守,否则胜诉方可以请求赔偿或申请中止利益减让以作为对败诉方的报复。加拿大主导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劳工争端诉诸附属劳工合作协议规定的专门争端解决机制或劳工章节的专门争端解决机制,不能适用自由贸易协定一般的争端解决程序①。但其专门性劳工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罚款的金钱制裁方式,如《加拿大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8.18规定,如果在规定时限内双方未能决定行动计划或被请求缔约方未能按照行动计划履行,则提出请求的缔约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审议专家组评估是否要支付货币及其数额。
海外投资中涉及劳工权保障规范的争端不宜通过制裁的方式来解决。因为通过制裁方式来解决涉及海外投资中劳工权保障规范的争端,需要考虑以下问题:如何证明其未能有效实施国内立法的目的是为吸引贸易或投资?金钱罚款和中止贸易利益的减让等贸易制裁方式能否适用于解决投资领域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如果贸易制裁方式能采用,能否以及如何量化缔约方违反协定行为对投资所造成的影响?金钱罚款的金额和中止贸易减让的数额如何认定?制裁方式不能用来解决投资领域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因为国家虽然根据一般国际法享有自由决定采取措施的固有权力,但这种权力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国家的主权行为要受到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等国际经济协定中所承担义务的约束。如果某一缔约方采取制裁措施来阻止或惩罚另一方通过降低国内劳工权保障水平损害投资领域公平竞争的行为,首先该行为的合法性值得质疑。其次该制裁行为还可能会因为违反两国间的国际投资协定从而被具有违约方国籍的投资者诉诸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程序。该制裁采取国的行为不仅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投资协定,还可能会导致制裁措施采取国承担高额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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