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信访工作重要意义]
第四条[指导思想]
第五条[信访工作原则]
第六条[信访工作要求]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党中央统一领导信访工作]
第九条[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
第十条[各级政府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职责及组成]
第十二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事项的提出及信访人]
第十八条[信访相关事项公开、接访工作和信访人
保护]
第十九条[提出信访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
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信访事项的处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要求、诉讼与信访
分离制度、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
类事项的处理及相关机制]
第三十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的处理
及纪律要求]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意见书及督促执行、疏导教育
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申诉求决类事项的调解、和解]
第三十四条[对其他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办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请求复查及复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请求复核及复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原则及
帮扶救助]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信访工作的专项督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信访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四十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有关机关、单位
信访工作的建议权]
第四十一条[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向巡视巡察机构提
供信访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形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
项未依规依纪依法办理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
程序违规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有关机关、单位及人员违规违纪违法
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信访人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参照适用]
第四十九条[解释机关]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
《信访工作条例》与《信访条例》关联对照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