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人口新政 打造计生良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研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是关于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目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异常复杂,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人口素质和人口分布问题同时存在,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依然很大,国家应当加大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和激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这是国家关心爱护干部、确保计划生育机构稳定的具体表现。从管理学角度而言,奖励与惩罚应该并存,缺一不可,这就要求不仅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还需明确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做到奖罚分明。只有建立科学合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奖惩机制,才能避免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从而有效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在对违法生育者的惩罚上,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操作性,导致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征收与否的决定和征收数额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甚至存在凭关系、讲人情、同类情况标准不一等现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去向饱受争议。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各地标准不同,导致部分育龄群众通过选择二胎出生地而少交社会抚养费。另外,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群众对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不配合现象,甚至编理由、提条件、讲价钱,有意拖欠或逃避,导致征收工作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在社会抚养费使用上,尽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但具体执行中缺乏信息公开机制,使得人们对社会抚养费去向提出质疑,相关问题饱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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