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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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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9690
  • 作      者:
    王洪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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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洪,男,湖南人。1985年9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杜汝楫教授等攻读硕士研究生。1988年7月毕业,获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研究中心主任,人文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逻辑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北京市逻辑学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法律逻辑与现代逻辑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法律逻辑学》,主持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法律逻辑与方法”,参与主持司法部科研项目“法律逻辑系统”等。出版专著《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等,主编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法律逻辑学》等。在《哲学研究(逻辑学专辑)》《哲学动态》《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等杂志上发表“法律逻辑研究的主要趋向”等学术论文。曾获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宪梓优秀教学奖(1994)、北京市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论文成果奖(1993)、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2011),曾被授予“北京市优秀教师称号”(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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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始终使法学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既先天不足,又后天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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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修订版)》:
  第二节 实在法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一、实在法的优劣问题
  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value judgment)的概念,并在它们之间划出了一条界线。这就是休谟在《人性论》等著作中所说的两类知识。休谟指出:“人类的知识领域分为两类。一种是关于事实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命题只关心事实的真相是怎样的,其不是真就是假,即‘是’与‘不是’的命题;另一种是关于价值的知识,这种知识命题与事实无关,其关心事情应该是怎样的,不存在真与假的问题,是‘应当’与‘不应当’的命题。”在休谟看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判断。对于前者,人们要回答的是“真”或“假”的问题;而对于后者人们要回答的是“妥当”或“不妥当”的问题。应当指出,休谟的上述区分及概括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对同一事情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两个根本不同的判断。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是否存在推导关系?这个问题被称为“休谟问题”。休谟对此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不可相互推导和相互归约,在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推导关系。“不能因为事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论事情应当如何;反之,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际如何,即价值判断不能影响事实的存在的判断。”这被称为“休谟法则”。休谟批评了以往人们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为一谈的逻辑混乱。他在《人性论》中指出:“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与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手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该指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休谟在这个基础上表达了对一些道德学说的不屑一顾。休谟指出:“我们如果在手里拿起一本书来,那我们就可以问,其中包含着量和数方面的任何抽象推论么?没有。其中包含着关于事实和存在的任何经验的推论么?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投在烈火里,因为它所包含的没有别的,只有诡辩和幻想。”
  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同意休谟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划分,但他认为不能把价值判断及其评价问题付之一炬。他在《法理学的范围》中认为,法律领域中存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法律规范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法律的优劣就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他指出:“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奥斯丁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实在法。他把研究实在法之善恶检验标准的学问称为“立法的科学”,把研究实在道德之善恶检验标准的学问称为“道德的科学”,二者被统称为“伦理的科学”。奥斯丁认为这种研究是十分有益的,它可以引导公众去抵制有害的法律。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边沁将这些活动概括为“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随心所欲地审查法律。”这些法学研究的目标,就在于建构一些检验标准与评价尺度,对法律进行理性分析与评判,建构良好的法律概念和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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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修订版序言
初版前言
绪论法德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
一、霍姆斯的名言与布鲁尔的批评
二、康德的三种法则
三、良善与公平之艺术

第一章 规则之治与良法之治
第一节 法治的理想——规则之治与良法之治
第二节 实在法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一、实在法的优劣问题
二、拉德布鲁赫的标准:超越法律的法——自然法或理性法
三、富勒的标准:法律的内在道德性
四、韦伯与伯尔曼的标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
五、三重理性标准: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
六、最低限度的立法道德: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第二章 事实推理与事实发现
第一节 事实推理
一、探寻案情真相:证据推理与事实推理
二、事实推测与推断、事实推证和推定
第二节 事实推断与推测
一、假设形成模式:合情推理
二、非对称性假设检验模式:假设演绎与合情确证
三、最佳假设原则:“最佳解释”“判决性检验”“独立证实”
四、真相难寻:悬案、疑案与错案
第三节 事实推证与推定
一、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与“盖然性占优势”
二、事实推证与推定准则:正当法律程序、经验理性、逻辑理性
三、事实推证模式:概然推理与似真推理
四、事实推定模式:默认推理与界限推理
五、最佳推证与推定原则: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第四节 法庭上的对抗
一、证明与盘诘的艺术
二、最好的辩护:主动进攻与积极抗辩
三、理性的抗辩
四、智慧的对决

第三章 法律推理与法律获取
第一节 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可推导性
一、孟德斯鸠的梦想与概念法学的神话
二、法律疑难问题:“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恶法”
……
第四章 判决推理与裁决证成
结语 法律的未来
案例索引
关键词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初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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