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应收款债权担保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8227052
  • 作      者:
    雷秋玉,陈兴华著
  • 出 版 社 :
    云南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收藏
作者简介
  雷秋玉,1970年生,湖南衡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法学。自2009年以来,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中南大学学报》《河北法学》《民商法论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多项,曾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
  
  陈兴华,1956年生,四川攀枝花人,原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项,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展开
内容介绍
  《应收款债权担保研究》一方面关注中国的关于应收款债权担保的立法及社会实践,另一方面关注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有应收款债权担保制度的新发展,通过逻辑实证分析、社会实证分析、历史实证分析、比较法学的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应收款债券担保展开全方位的研究。全书既重基本理论,又重法律实践,并通过中国应收款债券担保与世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做横向比较。内容丰富、逻辑清晰,对我国应收款债券担保的立法与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展开
精彩书摘
  《应收款债权担保研究》:
  (2)通知生效主义或者对抗主义:二元体系的尝试。
  ①以权利凭证的有无为标准划分的二元体系。
  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提出,权利质权的设定公示,以移转质押标的占有或者出质登记为基本形式。权利质权的标的依其性质,可以移转权利凭证之占有的,应当以移转占有进行公示;凡依其性质不能移转权利凭证占有的,应当以出质登记进行公示。权利质权设定的公示,为权利质权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对权利质权设定没有公示的,不发生质权人取得权利质权的效力。①
  ②以一般与特殊的划分为标准的二元体系。
  范雪飞认为,一般债权的质押可以区分为一般债权质与应收账款质,并就它们设定不同的公示方式。对于一般债权质,区分有无债权证书,有债权证书的,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公示方式;无债权证书的,以书面合同的订立为生效要件。上述两种情形下,均须通知第三债务人,不通知不得对抗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的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②在此二元体系中,对于日本民法的一般债权质的设立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在日本民法中,对抗要件与生效要件被区分开来,作为一般债权质,其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方可生效;这种已经生效的债权质,是否能够对抗第三债务人及一般第三人,一般还要看其是否依法通知或者承诺、登记。事实上,对于除证券化债权之外的一般合同债权,在日本不需要特殊的生效要件,只要具备一般的合同契约生效要件即可,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等,即可生效。日本一般债权的质押合同,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订立:第一种为简便方式,即以交付债权证书作为达成合意的方式。这种方式的适用,以存在债权证书为前提,从另一角度看,存在债权证书的,必须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质押合同的设定方式,故为要式合同。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让与时需要交付证书的债权作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设定以交付其证书而发生效力。”③该条中的“需要交付证书的债权”系指存有债权证书的债权。在日本法的体系中,这种情形的债权证书的交付,为债权契约生效的必要条件,而非仅指物权变动的条件。债权契约生效的同时,质押得以设定,这是采用意思主义的日本法的必然逻辑。如果撇除可能存在的翻译问题,纯从翻译的文字表达来看,日本《民法典》第363条所显示出来的语意的确是,物权变动得以发生的前提仅是债权证书的交付。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对于日本法上的债权质的设定,必须以其物权变动模式为根据,否则难免造成这样的误解:日本民法中的物权变动是独立于其债权的。对于第363条的“质权的设定以交付其证书而发生效力”较为准确的理解是:证书的交付为债权契约设定的简便方式,债权契约设定并生效,质押亦同时生效;第二种为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欠缺债权证书时,不可能通过债权证书的交付来订立质押合同,此时,需要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来订立质押合同,书面方式较为繁复,自然没有仅以交付债权证书来设定质押合同那么简便易行。范雪飞的分析中,欠缺日本民法物权变动的模式背景,故始终在公示的范畴里纠缠。债权实际上无须公示,只不过日本民法中的有债权证书的债权设质,其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须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
  (3)我国立法可能的途径。
  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中,如前所述,并不存在质押通知效力判断的空间。但是,基于物权法定主义所带来的市场交易自治空间的过于狭窄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逐渐浮出水面。目前,我国已经在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农村地区的金融体制改革,放开或者在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之外,另外创设一个除应收账款之外的一般债权质押的法定空间,或者承认市场上可能存在的此类实践做法,必为未来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因此,范雪飞所提出的一般债权质与应收账款债权质的二元体系,或许是将来我国《物权法》开放债权质押的可参考模式之一。在商法性质的应收账款质押之外,承认民事性质的一般金钱债权质押,无疑将提升一般市民的融资能力,当然风险也必然随之增加,但是由此所带来的经济活力的增加,或可弥补风险增加而带来的制度缺陷。如果应收账款之外的一般债权设质,即应承认质押通知这种拟制交付的方式,为一般债权质押生效的公示要件。
  ……
展开
目录
导论
一、问题提出及研究目的
二、主要概念的界定
三、研究方法及写作思路

第一章 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应收款债权的担保架构问题
一、一元论或者功能主义及其评析
二、我国未来的取向:形式主义的多元化
三、形式主义多元的法理基础:私法自治
第二节 应收款债权作为担保客体的可能性
一、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
二、应收款债权为第二或第三顺位客体
三、应收款债权作为担保客体的适格性
四、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
第三节 应收款债权的具体范畴、担保限度及途径
一、应收款债权作为担保客体的范畴
二、应收款债权作为担保客体的限度
三、应收款债权用作担保的可能途径

第二章 应收款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一节 应收款债权质押的设立
一、质押合同的订立
二、普通应收款债权质押的通知公示
三、交付债权证书的效力考察
四、应收账款之设质公示
第二节 应收款债权质权的效力
一、应收款债权质权的效力范围
二、应收款债权质权的法律效力
三、留置及其他效力问题
第三节 应收款债权质权的实现
一、实现方式
二、实现质权的三种情形
三、实现次序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押规则的实务取向分析
一、典型案例描述
二、典型案例评析

第三章 应收款债权的让与担保
第一节 让与担保的一般性问题
一、概念与非典型性
二、制度正当性的学术论证
三、论述的起点和意义
第二节 应收款债权让与担保的设定
一、一般设定要素
二、担保成立与对抗要件
三、集合债权的特殊问题
第三节 应收款债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一、债权让与担保效力模式的古法溯源
二、债权让与担保效力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三、债权让与担保的内部与外部效力
第四节 我国应收款债权让与担保的现实基础与制度模式
一、我国采纳应收款债权让与担保的现实基础
二、应收款债权让与担保的应然制度模式

第四章 应收款债权的抵押担保
第一节 引论
一、地域限制与概念澄清
二、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与学说
第二节 比较法探讨:英国的账债抵押
一、账债抵押的简要沿革
二、账债抵押的浮动与固定
三、账债抵押的设立与效力
四、账债抵押权实现的一般规则
五、账债抵押权实现的优先顺位
六、优先顺位特殊规则:债权从属
第三节 结语
一、动产抵押与应收款债权抵押
二、应收款债权抵押与法律变革

结论
一、应收款债权担保体系的理论建构
二、应收款债权担保体系的理论支撑
三、民事与商事分离又统一的设想
四、应收款债权担保制度的生成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