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经济与绿色发展丛书:法律生态化》:
1.3.1 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法律生态化追求的首要目标。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首先要求人类必须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进一步运用法律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这些都要求存在已经全面生态化的法律。
(1)人与自然之间具有一体性。自古以来,由于人类生存完全依赖自然的给予,存在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到了近代社会,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迅速增强,往往把自己摆在自然的对立面,宣称要战胜和征服自然。针对这种观点,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随着自然科学的大踏步前进,“我们越来越有可能学会认识并因而控制那些至少是由我们的最常见的生产行为所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后果。但是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人们就越是不仅再次感觉到,而且也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而那种关于精神和物质、人类和自然、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也就越不可能成立了……”在恩格斯看来,人不是处于自然的外部,而是自然的产物和组成部分;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就是指人本身具有作为自然的产物并始终归属于、依存于自然的属性。事实上,人类作为生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生命活动始终遵循自然规律,同自然之间保持着物质循环和能量传导。没有人类的自然界仍然会存在,但是人类只有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才能生存。
理解人与自然的一体性,有助于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虽然人同其他事物相比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但是人并非生活在自然之外,更不能把自己凌驾于自然之上,否则就难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看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际上是人作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同周围的环境和谐相处。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虽然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改造和利用自然。但是,源于人与自然之间具有一体性,对自然的任何改造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自身。所以,绝不能把自然当作可以被随意改造的对象。自然的某些部分通过改造能够更好地为人类所利用,另一些部分则应避免人为改造破坏原貌,才能为人类所利用,人类对改造自然应当自我约束。
(2)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恩格斯认为,人类“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的习常过程所作的干预所引起的较近或较远的后果”。利用自然是所有生物的本能,其他生物在不同程度上也可以视作能够改造自然,虽然动物改造自然的能力无法同人类相提并论。但是,从动物观察生态环境的视角,自然原貌时时刻刻都在发生主动地与被动的改变,并能更好地为己所用。因此从严格意义来讲,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并不是人类所独有的能力,以及与其他生物的本质差别。只有能动性地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来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才是人与其他生物的本质差别。在近现代社会,人类认识自然规律的能力有了突飞猛进的提高,认识自然的科学方法或技术手段丰富多样,科学技术已经帮助人类认识到目不可视的微观宏观世界,行不可及的深海太空领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是使人类能够科学地介入自然、影响自然,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的基本前提。
(3)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在现代,人类每时每刻都在为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所取得的成就而自豪。但是,将其放入自然生态环境存续的时间长河之中,人类某些介入自然的行为可能是错误的或失败的,会为破坏自然规律、破坏自然均衡而遭受自然的惩罚。事实上,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都会本能地去发现自然规律和遵循自然规律。人类一切顺应自然规律的主观能动性活动,会带来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正面利益。人类一切违背自然规律的主观能动性活动,就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后果。以杀虫剂为例,杀虫剂在使用初期曾被誉为重大发明之一,随着杀虫剂长期、大量使用,人类发现杀虫剂的使用作为外部介入手段,改变了生物群落系统的相对平衡和动态平衡,目前已经开始危害人类自身,今天的人类正在努力通过国际条约达成共识限制和禁止使用杀虫剂。杀虫剂的生物富集效应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家喻户晓、谈虎色变的日常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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