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法制转型:以权利为视角的考察》:
三、主权与权利双重变奏下的宪法观
传统宪法的功能在于控制国家权力,宪法中的两大要素——权力分立与基本权利——都是为此目的服务。由于宪法固有的控权使命,并且由于二战之后各国在国内、国际威胁方面都有所缓和,紧急状态不复出现,导致不受限制的主权理论逐渐从宪法学中退出,二战之后的宪法理论也主要以法教义学的方式围绕基本权利部分展开。然而,在国家与社会日渐融合的今天,个体、社会需求的实现都离不开国家的参与,并且在国际局势仍暗藏玄机的今天,完全抛弃主权理论也操之过急。这里需要反思的是,如何通过宪法建构主权、如何通过宪法实现权利以及主权与权利之间如何形成互动而非相互排斥,这就需要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的相互配合。
在当代功能分化的社会中,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各有难以解决的困境,法律系统难以解决“法”的终极根据(因此需要系统外的价值输入),而政治系统则难以解决权力的任意与滥用。因此,现代宪法的建构需要双重视角。功能分化社会背景下的宪法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国家权力加以控制,更应该为国家权力的运作、国家对社会的积极参与提供正当性基础,也就是政治的民主化。毕竟国家主权的完全表达是不可实现之目标,因此只有通过特定的程序建构和制度设计,国家主权才能得以“规范式”的表达,而不是无限制的表达。这也是宪法之于政治系统的特定意义,即为国家权力的获取提供正当性保障(选举权)、为国家权力的分立加以制度化规制、为主权的表达施以规范化的限缩、为法律系统的运行提供动力机制。也就是说,宪法在法律系统中的解释与决定需要政治系统提供支撑。由于人民意志是常新的,时代的价值观念也处于不停的流动中,因此,法律系统中的宪法决定就需要通过政治系统的民主化运转提供一种系统外的动力机制。或者可以说,法律系统中的宪法决定(比如基本权利冲突案件中的价值决定)虽然可以来自道德、经济、历史等外在环境的要素,但归根结底却通过政治系统的运作加以表达,并被特定的违宪审查机构以特定的方式转换到法律系统之中,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便是政治保守派的一种意志表达方式。另外,政治系统的民主化运作虽然可以为国家的参与提供正当性基础,但却无法彻底防止主权的绝对化、国家权力的滥用、多数人的暴政以及政治决定的反复与任意,因此需要从法律系统的角度对宪法中的权力划分规则与基本权利规范加以具体化和制度化,形成一种能够面向未来长期有效的“预期机制”,从而实现“规范预期的稳定化”。
由此可以看出违宪审查或者宪法解释机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化与政治化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违宪审查机构在作出宪法决定时,并不是处于社会一政治的真空之中,而是作为国家政治机构(以法院的形式出现的违宪审查机构亦属政治机构)的一环,始终处于政治压力之下,并且任何宪法决定都需要考量相关的政治后果、社会效果等政治因素。但另一方面,违宪审查机构之目的在于维护宪法权威,因此不能任由宪法决定反复无常,所以必须以技术化的方式使抽象的宪法规范得以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使之在复杂的社会选择中作出决定并使之在未来具有反复适用的可能,因此就需要宪法解释在法学体系上的建构。在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分别展开并为对方系统之困境提供解决模式的宪法就因此围绕主权和(基本)权利形成了独特的双重变奏,政治系统主要体现主权及国家权力的运作,而法律系统则主要围绕基本权利的实现。主权建构为权利之实现提供积极保障,为违宪审查机构依循法学脉络所作出的判断提供厚实的民主政治基础,并为谋求改变违宪审查机构不合时宜的宪法决定提供政治途径;基本权利本身亦具有为国家授权、保证国家权力正当性、维系社会功能分化的独特功能,从而使政治系统的封闭运行成为可能。德国在二战之后基于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所发展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便可以为此提供最好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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