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系列专题研究丛书: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
四、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全面建设阶段(1982年一2000年)
1982年的重大事件是12月4日通过了现行宪法。“1980年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主任委员叶剑英主持会议并讲话,他说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系统地修改现行宪法,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也就是说,从1980年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之日开始,直到1982年年底通过,现行《宪法》的修改历时两年半。当时,为了加快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82年《宪法》对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作出了重大修改。之前的三部宪法都规定我国唯一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不享有立法权,只能制定法令。1982年《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具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享有了立法权。同时,第89条、90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规章,立法权进一步扩及到国务院及其部委。并且,《宪法》第100条还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进一步下放到了地方。立法权的扩张和下放使得社会主义法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到1999年底,所制定、修改的法律有371个,行政法规有840个,地方性法规有7000多个,行政规章则有30000多个。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和1999年的两次修宪。1993年的修改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例如把“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把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从人民公社修改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并且用“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99年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
1982年彭真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新时期的政法工作》,他认为现在的政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法律为经济基础服务是最基本的,目前政法工作的重心是打击经济犯罪。所以,从1982年到2000年这18年中颁布最多的是民商经济方面的法律,一共有38部,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86年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共205条,是共产党颁布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使得民事领域的审判有法可依。同时,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而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被称为中国第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它的制定标志我国诉讼法体系的完成。《民法通则》则为整个民商法体系奠定了基础,它将平等、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主体、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1999年3月15日又通过了《合同法》,取代了之前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在这段时期,《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相继制定或修改,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体系初步形成。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和监督法方面还有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价格法》和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会计法》等;行政法方面一共颁布19部法律,涉及1987年制定、2000年7月8日修订的《海关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行政处罚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997年的《刑法》系统修改了1979年《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修改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罚执行制度等内容,增加了大量罪名,体系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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