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侦查法律问题研究》: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规定依旧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违法秘密侦查取证行为,只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或对司法廉正造成严重损害时,其获取的证据才不具有可采性。一般情况下,通过使用耳目和便衣警察收集的证据极少被排除。法官采纳这种证据的理由是,“尽管侦查人员采用了欺骗手段,甚至实施了非法行为,但是法庭将宽恕他们的行为以使有罪证据能够被置于法庭面前。”欧洲人权法院也支持该观点。在康(Khan)案中,上议院认为:即使《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赋予被指控人的私人生活尊重权受到侵犯,警察密取的可靠证据也不应当被排除;个人权利有时不得不服从于打击和防止毒品交易等类似的重要公共政策。被指控人在穷尽了英国国内所有的刑事救济方式后,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裁决中的多数派认为,公约第6条和公约第8条应当区分;对实体性权利(公约第8条)的侵犯应当产生实体性救济,而不是程序性救济。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对第8条的侵犯并不必然导致对第6条的侵犯;违法性秘侦取证行为对公民权利构成侵犯时,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并不必然受到侵害,获取的证据并不一定要排除。上议院主张,该案对被指控者私人生活尊重权的侵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正当的,因为它符合在民主社会实施犯罪控制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对于圈套证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的规定赋予法官排除控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法官认为采纳该证据会对诉讼公正产生不利影响。但从实践来看,英国法官审查判断的重点仍然放在了作为可采性终极标准的可靠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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