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归后已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内地与香港间的民事管辖权冲突就仪是中同一个国家主权下的内部区际法律冲突,与主权国家间的民事管辖权冲突有着本质的区别,也不存在需特别保护内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政策取向,因此在两地平行诉讼问题上是否要参照上述《民诉意见》第306条主权管辖的原则来处理就存在可商榷的余地。其实1989年《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平行诉讼的处理更有技巧性,第1条管辖问题的第1项建议“凡是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外国法院或者港澳地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笔者建议,在设置两地管辖权协议安排时,应当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采用与调整内地法院问管辖权冲突相似的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如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等),实行先立案先受理原则。
2.灵活运用非方便法院原则。内地立法目前尚没有明确非方便法院原则,《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我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我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需要到外国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
内地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例。例如日本公民大仓大雄诉定居日本的中国籍妻子离婚一案,基于此案大妻双方婚后住所均在日本,婚姻事实以及有关夫妻财产也在日本,如果诉讼在我国进行,既不便利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有不利于弄清夫妻关系的真实情况,更无法查明原告大仓大雄在日本的财产,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行使司法管辖权,告知原告去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原告给付被告折合近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还有赵碧琰确认产权案也是一例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例实践,该案财产位于日本,传讯证人、搜集证据也是日本法院最为方便,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法院没有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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