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
2014年10月24日,中国、印度、新加坡等首批21个意向创始成员国在北京签署了筹建亚投行备忘录,随后印度尼西亚、新西兰等国家陆续加入。3月31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意向创始成员国的申请将截止。亚投行将采用股份制银行的治理模式,组织框架由理事会、董事会和银行总部组成。其中,由所有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总裁主持,负责对日常事务的管理决策;银行总部下设银行各主要职能部门,包括综合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分别负责亚投行日常业务的开展。运行后的亚投行将是一个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按照多边开发银行的模式和原则运营,重点支持亚洲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亚投行业务定位为准商业性,针对不能提供主权信用担保的项目,引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亚投行也会通过成立一些专门的基金进行投融资进而保证资金规模。亚投行也将考虑设立信托基金,通过亚投行和所在国政府出资,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和回报,动员主权财富基金、养老金以及私营部门等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4月5日,阿联酋正式成为亚投行第34个意向创始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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