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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结果本位刑法观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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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2005
  • 作      者:
    黎宏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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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黎宏,1966年8月生,湖北罗田人。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博士,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曾获“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独著有:《不作为犯研究》、《单位刑事责任论》、《刑法总论问题思考》、《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刑法学》等;独译有:《刑事政策学》(新版)、《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二版)、《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二版)、《刑法学基础》。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同志社法学》(日本)等中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

作为留学国外多年的学者,黎宏能够理性地看待国内外刑法学理念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从刑法学上的一切争论,均源于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机能和保障人权机能之间与生俱来的紧张与冲突的观念出发,提出刑法学应当以追求其二者之间的妥当平衡为己任。具体而言,就是对犯罪判断进行严密分工,在外在的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仅只考虑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结果等客观方面的内容,而将行为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全部作为判断行为人内在主观责任的有无和大小的依据,并据此对我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种求真务实的学问态度和具有鲜明个人特色的学术观点在学界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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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探讨了结果无价值论是实现社会防卫论的最合理方式这一理论。结果无价值论秉承近代以来的客观主义的刑法观,认为:犯罪,首先必须确认存在行为人外在的客观侵害行为之后,才能加以判断;在客观的侵害行为尚未得到确认之前,根本不可能直接进入对行为人的主观内心意思进行判断的地步。属于行为人内在的精神范畴的故意、过失等主观意思,只有在根据外在的结果和行为形态,确定存在危害社会性之后,才能作为决定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客观侵害要遭受多大的谴责即责任,而进入是否成立犯罪所要考虑的视野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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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自序1
上篇犯罪论
结果无价值论
抽象危险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假想防卫过当
行为共同说
刑事责任
中篇刑罪论
单位犯罪处罚
死缓
死缓限制减刑
下篇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财产犯中的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
事后抢劫
中立的诈骗帮助
盗窃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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