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一)》:
显而易见的是,对诉讼效益的研究,离不开对能够量化诉讼效益的诉讼成本问题的探讨。在向市场经济体制大步迈进的跨世纪历史进程中,以合理控制诉讼成本、努力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为轴心来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全面考评并据此重新作出相应的设计便成为另一个极富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在此,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虽然已对控制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作了多方面的考虑与安排,并体现出了对诉讼效益的努力追求,但平心而论,这种努力还是远远不够的,其突出表现之一,便是缺乏整体上的统筹与制度间的衔接。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正是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效益问题的关注尚显不足,才直接导致了诉讼实践中成本过高而效益欠佳的大面积“隐性亏损”。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在此项“扭亏增盈”的过程中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但他们终究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四)重视并加强对诉权、诉讼标的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以大幅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术品位,为其走向真正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
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薄弱环节之一,这固然与长期受制于“重实体、轻程序”之重重樊篱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急功近利而不愿潜心静气地进行纯理论研究的浮躁心态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一度在我国大行其道且倍受尊崇的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的影响根深蒂固,宛如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横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面前,致使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一直处于低水平重复的停滞不前状态。而忽视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不仅使得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品位难以提高,而且由于缺乏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宏观指导而致使我们在对某些微观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时也经常显得底气不足,有时甚至会有一种捉襟见肘的难堪之感。有鉴于此,唯有重视并大力加强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才有可能推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逐步发展成为理论法学,并最终走向真正的繁荣。
在此须加特别说明的是,由于诉权理论与诉讼标的理论已在此前的研究中被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时有涉及,且反映出来的问题亦相对较多,故有必要稍加叙述,以作导引。
1.关于诉权问题。首先是要突破苏联诉权理论的束缚,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起统一的、具有完整科学涵义的诉权范畴。长期以来,受苏联二元诉权论的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普遍认为诉权是起诉权和胜诉权或者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二者的复合体,从而人为地割裂了诉权作为一个理论范畴所应具有的统一内涵。对诉权概念的肢解式研究,并不仅仅是一种学术上的失范,而且其本身也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之处。譬如胜诉显而易见地乃是一种结果,其只能产生于审判过程之后,故在案件尚未审结之前哪方当事人胜诉仍是处于一种待定状态。由此观之,硬说胜诉是一种权利则无异于指鹿为马。笔者认为,作为对当事人各项具体诉讼权利的高度抽象,诉权应是一个只属于诉讼范畴的、具有自身统一内涵的科学概念,即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利。对诉权概念作如此界定,不仅避免了学术上的失范,同时也克服了二元诉权论本身所固有的缺陷。
2.关于诉讼标的问题。关键是要正确、充分地认识诉讼标的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意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使用了“诉讼标的”这个概念,但却未对其含义加以明确的阐释,而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且要求人民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通行观点又显得内涵过于宽泛和含糊,从而使得诉讼标的在审判实践中被置于明显虚化的可有可无的境地。这种情况突出地表现为法院所作裁判事项经常与案内诉讼标的的外延不尽一致。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亦即为法院裁判的对象,法院所作裁判之事项范围须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相一致。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