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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精)
0.00     定价 ¥ 8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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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42665706
  • 作      者: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责编:徐建新|译者:康乐//简惠美
  • 出 版 社 :
    上海三联书店
  • 出版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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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4.21—1920.6.14),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小城埃尔福特。1882年开始在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92年起,先后任教于柏林大学、弗莱堡大学、海德堡大学、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1920年6月14日,因肺炎病逝。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和爱米尔·涂尔干三人,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在对现代世界产生深远影响的思想大师之中,马克斯·韦伯的地位至今仍然无可质疑,其思想体系始终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挑战。他一生著述甚多,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及《经济与社会》等最为重要,以《学术与政治》《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最为中国读者所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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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社会学》试图解答这些问题: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到底在人类社会中扮演了何种角色?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原为韦伯《经济与社会》一书第二卷第九章“支配社会学”的部分内容,原标题为“城市(非正当性的支配)”,以与其他章节所讨论的“正当性的支配”作一对比。现代市民社会是个“公民社会”,它是伴随着城市共同体的出现而在传统社会中产生的。韦伯就是以此来命名并分析城市的“非正当性的支配”是如何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正当性的支配”的。

韦伯挟其浑厚的史学与法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的角度,深入浅出地探讨了“法”的缘起与变化,爬梳于层出不穷的繁杂史实,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即法律与“人”的关系。现代的社会是个“公民社会”,而此共同体得以形成,是奠基在与传统束缚的决裂之上。韦伯用“非正当性的支配”来形容西方的城市,正是为了凸现出这些城市共同体支配权力的自主性,以及其权力来源之挣脱传统的“篡夺性”。这样一个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是有意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读者不得不掌握的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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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一 余英时………………………v

总序二 苏国勋………………………vii

 

法律社会学

第一章 实体法领域的分化…………………………3

第二章 主观权利的设定的各种形式………………………33

第三章 客观法律的形式性格………………………148

第四章 法律思维的类型与法律名家………………………190

第五章 法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神权政治的法与世俗的法…………………………224

第六章 公权法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制定,法典编纂………………………266

第七章 革命创制的法的形式性质,自然法及其类型……………………….305

第八章 近代法律的形式性质………………………325

译名对照表………………………350

索 引………………………367

 

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

译 序………………………387

第一章 西方的城市………………………389

第二章 古代与中世纪的门阀城市………………………432

第三章 平民城市………………………480

第四章 古代与中世纪的民主制………………………535

译名对照表………………………580

索 引………………………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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