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辅助器具不是参保人的日常生活的常规日用品或未在第34条第4款规定范围内,参保人有权获得特殊情况下必要的助听器、假肢、人造骨等辅助器具,以保证成功治疗疾病、预防与补救残障。辅助器具必须至少符合第139条第2款在辅助器具列表中确定的供应质量和产品的要求,前提是它们已按照第139条第1款在医疗辅助器具列表中被列出或被其中提及的产品系列所覆盖。就住院治疗而言,为补救残障获得辅助器具的权利与参保人仍可参与群体生活的程度无关;住院护理机构有责任妥善保管用于日常护理工作的必要辅助器具和护理辅助器具。第92条第1款适用于第1句未排除的辅助器具。参保人的权利除提供辅助器具外,还包括必要的服务,例如为了防止参保人遭受无法防御的危险而进行的必要改装、修理与替换辅助器具、提高辅助器具的使用性,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进行必要的保养和技术控制,以便维护其功能和技术安全。如果参保人本人无法使用辅助器具且第三人需要进行医疗活动而可能因针刺具有被感染的风险,参保人还可以要求使用安全装置保护第三人免受针刺伤害的辅助器具。这些医疗活动包括抽血和注射。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联邦共同委员会将在其根据第92条第1款第2句第6项制定的指令中规定会增加感染风险的医疗活动。参保人选择超标的辅助器具或附加服务时,自行承担附加费用和由此产生的高额后续费用。应当遵守《社会法典》第十一编第18条第6a款的规定。
2根据第1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参保人有权在年满18周岁之前获得视觉辅助的服务。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下列情形中,有权获得视觉辅助:
1.弱视或失明使双眼视力损害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界定的一级标准:或者
2.对近视或远视超过6度或散光超过4度的参保人进行了规定的远程视力矫正。
如果治疗对眼睛疾病与伤害有疗效时,还有权获得治疗性的视觉辅助。联邦共同委员会在根据第92条制定的指令中规定哪些症状有权享有视觉辅助。有权获得视觉辅助的供给不包括眼镜框架的费用。
3根据第2款,只有在医学上认为是绝对必要的例外情形下,参保人才有权获得隐形眼镜。联邦共同委员会在其根据第92条制定的指令中规定哪些症状有权获得隐形眼镜的处方。如果参保人选择隐形眼镜来代替眼镜,且不满足第1句规定的前提条件,则健康保险公司将支付购买所需眼镜花费的最高金额,作为对隐形眼镜费用的补贴。护理产品的费用不包含在内。
4年满14周岁的参保人只要其视力变化达到0.5度以上,就有权获得第2款规定的视力辅助;联邦共同委员会可以在第92条规定的指令中规定在医学上强制必要的例外情形。
5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允许参保人租借必要的医疗辅助器具。健康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医疗辅助器具对参保人是否适用或是否可以学习使用来批准是否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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