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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法典第五编--法定健康保险
0.00     定价 ¥ 1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0375498
  • 作      者:
    责编:梁剑琴|译者:李承亮//孙鸿亮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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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德国社会法典》作为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百多年发展经验的总结,其精细的规范设计和高度的法典化程度,对于我国社会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逐步形成的德国社会法典架构完整,其内容包括总论、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工作条件、医疗保险、租赁保险以及儿童与青少年的保护等。《<德国社会法典>第五编:法定健康保险》为德国社会法典第五编之法定健康保险的系统性翻译,并包含对法典的基本介绍和评述。能为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甚至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些许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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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承亮,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珞珈青年学者”(2014),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孙鸿亮,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曾获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十星”称号,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社会法评论》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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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德国社会法典>第五编:法定健康保险》为2019年3月22日新修订的《德国社会法典》第五编:法定健康保险之全文中译本,内容涉及德国法定健康保险制度的方方面面。德国作为全世界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法定健康保险制度尤为发达,这一强制的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的人口,经过100多年的积淀与完善,德国法定健康保险制度臻于完美、蔚为壮观,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颇具借鉴意义。
  《<德国社会法典>第五编:法定健康保险》为国内社会法、社会保障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法定健康保险制度感兴趣的读者亦可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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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只要辅助器具不是参保人的日常生活的常规日用品或未在第34条第4款规定范围内,参保人有权获得特殊情况下必要的助听器、假肢、人造骨等辅助器具,以保证成功治疗疾病、预防与补救残障。辅助器具必须至少符合第139条第2款在辅助器具列表中确定的供应质量和产品的要求,前提是它们已按照第139条第1款在医疗辅助器具列表中被列出或被其中提及的产品系列所覆盖。就住院治疗而言,为补救残障获得辅助器具的权利与参保人仍可参与群体生活的程度无关;住院护理机构有责任妥善保管用于日常护理工作的必要辅助器具和护理辅助器具。第92条第1款适用于第1句未排除的辅助器具。参保人的权利除提供辅助器具外,还包括必要的服务,例如为了防止参保人遭受无法防御的危险而进行的必要改装、修理与替换辅助器具、提高辅助器具的使用性,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进行必要的保养和技术控制,以便维护其功能和技术安全。如果参保人本人无法使用辅助器具且第三人需要进行医疗活动而可能因针刺具有被感染的风险,参保人还可以要求使用安全装置保护第三人免受针刺伤害的辅助器具。这些医疗活动包括抽血和注射。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联邦共同委员会将在其根据第92条第1款第2句第6项制定的指令中规定会增加感染风险的医疗活动。参保人选择超标的辅助器具或附加服务时,自行承担附加费用和由此产生的高额后续费用。应当遵守《社会法典》第十一编第18条第6a款的规定。
  2根据第1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参保人有权在年满18周岁之前获得视觉辅助的服务。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下列情形中,有权获得视觉辅助:
  1.弱视或失明使双眼视力损害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界定的一级标准:或者
  2.对近视或远视超过6度或散光超过4度的参保人进行了规定的远程视力矫正。
  如果治疗对眼睛疾病与伤害有疗效时,还有权获得治疗性的视觉辅助。联邦共同委员会在根据第92条制定的指令中规定哪些症状有权享有视觉辅助。有权获得视觉辅助的供给不包括眼镜框架的费用。
  3根据第2款,只有在医学上认为是绝对必要的例外情形下,参保人才有权获得隐形眼镜。联邦共同委员会在其根据第92条制定的指令中规定哪些症状有权获得隐形眼镜的处方。如果参保人选择隐形眼镜来代替眼镜,且不满足第1句规定的前提条件,则健康保险公司将支付购买所需眼镜花费的最高金额,作为对隐形眼镜费用的补贴。护理产品的费用不包含在内。
  4年满14周岁的参保人只要其视力变化达到0.5度以上,就有权获得第2款规定的视力辅助;联邦共同委员会可以在第92条规定的指令中规定在医学上强制必要的例外情形。
  5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允许参保人租借必要的医疗辅助器具。健康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医疗辅助器具对参保人是否适用或是否可以学习使用来批准是否租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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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保人的范围
第一节 法定健康保险参保义务
第二节 法定健康保险参保权利
第三节 家庭成员保险

第三章 健康保险的支付项目
第一节 服务项目总揽
第二节 通用规则
第三节 疾病预防服务、企业内部健康促进和预防工伤损害、自救促进以及怀孕和哺乳期间的服务
第四节 健康风险评估和疾病早期诊断的支付范围
第五节 疾病的支付范围
第一目 疾病治疗
第二目 医疗津贴
第三目 服务限制
第六节 免赔额、退还保费
第七节 假牙安装
第八节 交通费
第九节 自付费用、负担上限
第十节 服务的扩展

第四章 健康保险公司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医生、牙医和心理医生的关系
第一目 合同医生和合同牙医服务的供给
第二目 保险公司医生协会和保险公司牙医协会
第三目 联邦及州一级的合同
第四目 牙科的服务
第五目 仲裁
第六目 州委员会和联邦共同委员会
第七目 医生和牙医参与供给的前提条件和形式
第八目 需求规划、供给短缺、供给过度
第九目 经济性与结算审查
第三节 医院和其他机构的关系
第四节 医院和合同医生的关系
第五节 与药物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第六节 与辅助器具提供者之间的关系
第七节 药房和制药企业主的关系
第八节 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第九节 服务提供的质量保障
第十节 健康保险公司的自身机构
第十一节 与社会服务提供者的其他关系
第十二节 与欧盟各国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第十三节 患者的参与,为患者利益的联邦政府代表

第五章 医疗保健发展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六章 健康保险公司
第一节 健康保险公司的类型
第一目 地方的健康保险公司
第二目 企业健康保险公司
第三目 行业健康保险公司
第四目 (已废止)
第五目 农业健康保险公司
第六目 德国“矿工—铁路工人—海员”养老保险
第七目 医疗互助保险公司
第八目 跨健康保险公司类型规定
第二节 成员的选择权
第一目 (已废止)
第二目 (已废止)
第三节 成员资格及宪法
第一目 成员资格
第二目 章程及机构
第四节 登记

第七章 健康保险公司协会

第八章 融资
第一节 保险费
第一目 资金筹集
第二目 成员义务缴费收入
第三目 保险费率、额外保险费
第四目 保险费的承担
第五目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节 保险费补贴
第三节 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四节 健康基金的财政平衡和分配
第一目
第二目 退休者健康保险的财政平衡
第五节 健康保险公司及其协会的审查

第九章 健康保险的医疗服务机构
第一节 任务
第二节 组织

第十章 保险及服务数据、数据保护、数据透明
第一节 信息基础
第一目 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目 健康保险公司的信息基础
第二节 服务数据的传输和准备、数据透明
第一目 服务数据的传输
第二目 数据透明
第三节 数据删除、询问义务

第十一章 刑事及罚金规则
第十二章 为塑造统一德国的过渡性规定
第十三章 其他过渡性规定
附录 术语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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