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3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是指用于满足公众公共意愿的产品。公共产品按照受益的地域不同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而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地方政府来提供。根据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用于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的财政资金由中央政府来筹集,而用于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财政资金由地方政府来筹集。由于财政资金的最主要来源是税收,因此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可以得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征税的权力这一结论。
20世纪末奥意学派就开始研究公共产品问题。1919年产生的林达尔均衡是公共产品理论最早的成果之一,林达尔均衡的含义是指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其所获得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边际效益的大小,来捐献自己应当分担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资金费用,则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量可以达到具有效力的最佳水平。
萨缪尔森1954年、1955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和《公共支出理论的图式探讨》提出并部分地解决了公共产品理论的一些核心问题。1956年蒂伯特发表了《一个地方支出的纯理论》,开始研究地方公共产品问题。蒂伯特认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实现均衡,因为个人可以通过迁居的用脚投票的方式,来选择他所愿意居住的地区,从而选择他所愿意承担的税收和消费的公共产品。布坎南于1965年提出“俱乐部的经济理论”,首次将公共产品的概念拓宽至准公共产品领域。俱乐部产品受益范围固定且较小,并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同时这类产品又具有非竞争性等公共产品的特征。布坎南认为只要是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某个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服务,便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俱乐部产品属于首次对准公共产品进行的探讨。
现代财政学之父马斯格雷夫在其财政学经典著作《财政理论与实践》中,从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得出:在资源配置方面,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在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方面,由于政策效果外溢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没有提供的积极性,因此属于中央政府的职责范围。
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这样的产品: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具有典型的消费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效应的不可分割性。对照公共产品的三个特性,我们会发现政府制定的法律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同样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效应的不可分割性,而中央权力机关及地方的立法机关是这种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各级次的权力机关都有着各自相应的市场,中央权力机关负责提供全国的法律法规,地方权力机关负责提供地方的法律法规。
1.3.1.4财政分权理论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即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学者广为研究并取得了大量有益的成果。有关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问题,理论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论点,一种是中央集权理论,另一种是财政分权理论。税收立法权纵向的集权与分权、集权与分权的程度对中央与地方来说至关重要,它决定着中央与地方相互之间的财政关系、资源的配置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等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实践的证明,财政分权理论更能证明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
国外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研究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蒂伯特于1956年发表《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证明由地方政府分散提供公共产品不仅可行而且有效,后围绕这篇文章产生了大量文献。在《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蒂伯特通过7个严格的假设,提出人们之所以愿意居住在某个辖区,是因为这个辖区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所征收的税收,能使自己的效应达到最大化,人们愿意迁入能满足自己偏好的辖区来生活。这就是蒂伯特理论的核心“用脚投票”。施蒂格勒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中,探讨了地方分权的经济理由,首先,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接近民众,也更了解所管辖民众的需求;其次,辖区内的民众有权利选择自己偏好的公共产品,这种适应不同地区、不同选择的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只能由地方分别实现。通过这两项原则佐证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1972年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一文中,通过比较中央集中提供和地方分散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提出了地方分权提供公共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即著名的奥茨“分权定理”,证明了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费雪(1996)提出了蒂伯特一奥茨模型的局限性,认为地方公共服务通常是通过财产税筹集资金,最终把公共服务业包括到蒂伯特一奥茨模型里,从而扩充和发展了该模型。费希尔(2000)则通过设计一系列的包括公共产品和产权在内的制度和标准,以推动蒂伯特一奥茨模型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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