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国政府层级中的县级行政区划设置
我国《宪法》规定,政府层级主要以四级制为主,只在较大的市和自治州才实行五级制。但从1982年推行市管县体制以后,我国政府层级已经由四级制为主变成五级制为主,即中央政府一省级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地级政府(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一县级政府(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一乡镇政府(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实际}二,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我国的政府层级还要复杂得多,例如还存在行政级别上享受副省级待遇的计划单列市这个特殊的层级;除此之外,在政府层级中还存在副省级城市和副省级自治州。胡鞍钢曾将这种模式描述为“五级半”的行政管理模式。
国家“十一五”规划曾提出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的目标。“十二五”规划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省直管县和弱市强县成为政府层级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从近年全国各地的实践看,大致经过了从“强县扩权”一“扩权强县”“省直管县,,的不断探索。县级作为一级基层行政单位在我国政府层级设置中所处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我国历来有“郡县治,天下无不治”的说法。在中国古代,“县”的含义经常是与“郡”“府”“州”等其他地方行政区划相比而存在。两千多年以来,无论时代背景如何变化和发展,县一级在政治、人文地理意义上的规制和范围并未发生很大的变化,一些县的名称和行政区划的范围甚至都没有改变。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继承并保持了历史上的县级政权建制,县级政权在地方行政管理体系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始终保持基层一级的地方政权的法律地位。从1979年到2012年年底,全国县级区划总数由2653个增长为2852个,其中市辖区由408个增长为860个,县及其他(包括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由2153个减少为1624个,县级市由92个增长为368个。可以看出,我国县级区划的总数上没有发生很大变化,但是结构上却发生了一些变化,县级市数量在近30多年的时间里增加了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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