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在征地的过程中,村民是否有权查看征地文件?
热线疑问
某村是某县远近闻名的“世外桃源”,风景优美,是城里人回归自然、寻找田园生活的旅游胜地,因此旅游也成为当地人主要的经济来源。2005年7月,该村村民突然接到通知,该村的大部分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建设大型生态公园,并以每亩不足1000元的低价向村民支付占用土地的补偿。经过知情人士透露,村委会的干部大部分对此是持反对意见的,为此县政府还撤换了持不同意见的干部,最后才达成了这个超低价的“秘密征地补偿协议”。为此,村民没少向县政府投诉,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但县里面的领导却说:“兴建生态公园,是公益事业,全体村民都应当支持,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破坏了县里面的大事,补偿标准不能改。”村民们见此,只好聘请了律师,律师代表村民,要求查看征地批文等文件,但县政府同样予以拒绝。那么,在征地的过程中,村民是否有权查看征地文件?
律师解答
本案中,政府的征地行为都是“偷偷”地进行。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向村民公告征地的相关内容,并对征地范围的相关权属和土地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请村民予以确认。在征地决定做出以后,政府还应当向村民予以公告。当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被确定以后,还应当向村民公告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上述内容都应当是公开进行的,而非秘密的行动,因此村民有权利查看征地批文等文件。另外,村民也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政府公开相关文件,在政府拒绝公开的时候,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予以公开。
法条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5.村民的知情权如何从程序的角度予以保障?
热线疑问
某村是当地著名的温泉村,该村的温泉水质透彻、其味甘美,可饮可浴,并且对一些身体疾病还具有治疗的作用,一直是该村村民的自豪,也为村民开办的农家乐增添了竞争力,有力地提高了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2006年7月的一天,就在村民像往常一样经营着自家以温泉为主题的农家乐时,村里面突然出现了一拨神秘人,开着铲车就直奔村民的耕地而去。突发状况马上被村委会主任所知晓,其立刻组织村民对这伙人进行拦截,可令大家都没想到的是,这伙人的身后还出现了大批的警察,警察利用职权将村民纷纷劝离。怒目而视的村民又惊奇地发现,在警察的身后,又赶来了该县的县长,县长此时向村民宣布:“你村的耕地已经被国家征收,用于建设国际化的温泉旅游基地。”村主任带头向县长提出疑问:“本村未接到任何关于土地征收的决定。”县长却说:“这是县里面的头等大事,怎可随便向你们透露,征地手续目前已经基本办理完毕,作为村主任应该起带头作用,教育村民不能闹事,如果大家都安分守己,到时候每家每户会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得到补偿款,如果大家不听劝解,一意孤行,到时候一分钱都别想拿到手!”县政府这样做对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中,县政府强行征地又不告知村民的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现实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如何从程序的角度保证村民的知情权,显得愈发重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政府进行征地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预先公告程序:向村民告知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的标准、安置的途径等内容。
2。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程序:调查之后要由村委会和村民确认。
3。告知及听证程序: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村民召开听证会。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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