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张权威这一事实支持狭义渊源论,因为它导致了这样一种法律观,即法律是作为终极理由与人们的决定和行动之间的桥梁起作用。为了起到这种作用,法律必须是表达,或至少被呈现为表达,某些人或机构对法律所要求的行动价值所作的判断。于是,把一个规则确认为法律规则就在于把它作为代表了相关的个人或机构的决定和判断而归因于它们。这样的归因不一定是基于这是那个人或机构所明确陈述的这一根据。它可以是基于隐含。但是这一归因必须确立在所谓陈述中所表达的观点就是相关法律机构的观点。这样的归因只能以事实考虑为基础。道德论据只能确立法律机构应该说什么或持有什么,而不能确立它们确实说了什么或持有什么。
我们已经把反对上述结论的一个根源追溯到这一假设,即如果归因是基于事实的而非道德的根据,那么这必定是一个没有争议的、容易被确定的问题,这个问题至多也就是要求把一种具有算法特征的推理程序适用于某些无争议的简单事实。假设只有道德问题才阻止我们通过算法程序来得到轻易的一致或解决办法,这样一种假设毫无可取之处,我也绝不接受它。说把信念与目的归因于它们的发布者只以事实性准则为基础,其理由并不取决于如下错误主张,即这样的归因是直截了当且无争议的。如上面所说的,阻止的另外一种根源就是源自于忽视了把观点或意图归因于历时长久活动的复杂机构时所涉及的那种巨大的复杂性,以及认为这些情形中所涉及的不过就是把信念或意图归因于个人的这一倾向。
但是对于我所倡导的观点还存在着第三个困难,必须在此加以处理。人们也许问:如果一个权威明确禁止例如不公平的歧视,某些情形展示了不公平的歧视这一事实难道不是把它们的禁止归因于该权威的充足证据吗?有两种考虑通常被用来支持这一观点,即这些理由在此类问题上足以确定法律的内容。我将通过表明这些支持性考虑是错误的来尽力反驳这一观点。首先是主张,即唯一可选的观点认为,法律只对于立法者在立法时所实际沉思和想到的情形才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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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书评》
即使在最简练的概括中,拉兹论证的力度也是显而易见的。几年前他在《自由的道德》一书中所提出的精致的自由主义理论,如今在本书中又得到了深入的探讨和阐述,文笔优雅,臻于完美,且完全是一流水准。
——《泰晤士报文学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