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的具体路径及内容
我们在上述的方法论探讨中,界定了一种分析论证、展开研究的思考维度,在此之前的文献梳理以及信用范畴考察则确定了研究的基本取向,这些都是研究工作展开的必备前提。除此以外,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研究路径。因为面对分析材料、分析对象的无穷性,如果缺乏纲领性的具体研究路径,必然使研究陷于盲无边界的“散打”状态,只有合理的研究路径才能为研究的顺利进行导航。
研究路径是体现研究者研究进程的一个思想的线索。笔者的思考过程将以如下方式展开:商事信用关系本质是商事主体在财产权交换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关系的总和,所以商事信用的基础即为各种财产制度。财产交易在现代社会表现的外部形态为法律交易。在实际生活中,财产制度的存在状态相互交错,但我们运用理性的法律逻辑技术,将具体生活中的财产制度按照法律体系化所要求的各项目标进行了区分。两大法系对财产制度的法学理论构架大体上是围绕着财产法、契约法及企业法三个方面展开,然后根据法学规范技术划分为许多细的类别。这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区分,是人类理解法律规范的“内在视角”。专业的民商法学者对于商事生活的理解和把握都是通过这种法律透镜来进行的。要使“财产”、“契约”、“企业”及“公司”等专业法律范畴不变成法学家认识世界的概念性篱笆,超越概念法学,必须突破这种单一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视角”,随时对其他学科保持开放性。为此,我们应该时时关注社会学、经济学及管理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文献,借鉴这些领域的学者就商事信用形成研究中所取得的有益成果。事实上,财产、契约和企业并不仅仅是法律范畴,从不同学科的视角出发去分析相关制度对法学研究大有裨益,有助于超越法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的概念主义的狭隘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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