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指出,现实主义学者在反对把法律看做是规则总体的传统概念的时候,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了,他们过于强调单纯地运作,而忽视了密切相关的理念。尽管技术性法律规则在存在着词句循环和语义不严谨的缺陷,它们仍然是影响决策者作出选择的变量。在对决策进行研究的时候,研究的中心焦点的重要性并不是这个焦点本身可以完成有效解释或者适当评价的任务,而是它能够为真正有效地完成描述、解释、预测和评价任务提供一个最为经济的基础。对于在决策概念中恰当地平衡理念和运作的重要性,以及把决策而不是规则作为研究基础的重要性,费利克斯·科恩(FelixCohen)在他的著名论文《先验的无意义和功能的方法》中有着最好的论述:
“当前使用的‘现实主义法理学’这个术语是关于法律性质的理论,因此也是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问题的性质的理论。它的实质在于把法律定义为司法判决的功能。这个定义在法律科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因为它使我们能够驱散围绕着法律秩序之上的超自然的迷雾,以及使用客观的和科学的术语来解释法律秩序。但是这个定义和厘清的过程在法律科学的生活中仅仅是初步阶段。当我们分析作为决策模式法律规则和概念的时候,我们不禁会问‘司法判决是由什么构成的?’
有关司法判决的现实的理论必须认识到每一个决策不仅仅是个体的表述,更是社会强力的功能,也就是说它是社会决定因素的产品和社会后果的索引。”
他继续说:
“功能性方法允许道德从隐藏之处走出来,当我们承认法律规则只是简单地表达了司法判决的表述上的一致,法律概念同样也只是司法判决的模式和功能,判决本身不是既存的法律原则单独产生的逻辑后果,而是具有社会原因和结果的社会事件的时候,我们就为适用某些人类价值标准的术语来评价法律和法律制度做好了准备。”
“……如果没有对法律决策的原因和后果进行客观的描述,那么法律批评就是空洞无物的。如果没有价值理论的引导,法律描述就是盲目的。正是通过客观法律科学和社会价值批评理论的结合,我们对法律对于人类的意义的认识才能得到丰富。”
二、政策定向法学派对理念的态度
政策定向法学派的国际法理论是一种政策导向的研究方法,区别于仅研究国际法的规则及其相互关系的传统理论,这种关于国际法的理论将国际法当做是一个持续进行的权威决策过程,认为权威决策过程的每一个参与者(尤其是拥有有效决策权力的精英)都会把自己的理念带人全球权威决策过程,影响决策的形成过程和决策结果。参与者的理念影响着全球共同体过程、全球有效权力过程和全球权威决策过程,全球权威决策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威性决策(法律)是一种权威和控制适当平衡的决策。一项决策能否真正反映多数参与者的理念将会直接决定它的权威性和控制性权力的可实现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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