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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8年 第2期(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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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20328142
  • 作      者:
    周汉华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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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互联网是一场革命,正在引发经济、社会、政治生活全面变革,无远弗届。互联网扁平化、去中心化的结构及不断进步的信息技术,带来了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化,推动了平台经济和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传统生产方式、销售方式及社会结构造成直接冲击,从而使政府管理方式面临巨大挑战。
  法律规则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需要稳定和可预期。而相对于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生产,法律规则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规则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寻求某种平衡,以减小两者之间的张力。在互联网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更加显著,传统法律理念、制度、技术等面临全面挑战,很多法律规定已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现实。法律人需要去认识、理解和研究互联网,跟上时代进步步伐。
  首先,互联网具有泛在性、融合化与跨边界特点,使传统的法律效力理论与管辖制度受到挑战。从地域效力来看,在互联网环境下,行为人、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管辖地等发生分离,地域效力难以确定。从对人效力看,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以对人效力理论作为支撑的,而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本身成为规范对象,很多情况下只需要管理信息,并不一定需要具体落地到行为人,为此,需要设计一套针对信息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反映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现实。
  其次,网络中间平台的发展亟须互联网法治的有力回应。作为典型的双边市场,网络中间平台融合生产与消费、信息制造与信息消费的边界,推动大众供给与大众需求的结合,推进交换经济向分享经济过渡,改变了传统生产方式、信息传播方式及社会组织形式,进而引发了传统法律诸多的不适应。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网络中间平台责任认定问题、大数据的使用和隐私权的保护等等,这些问题反映了传统法律观念与网络时代新观念的冲突,对传统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和韧性形成挑战。如何为平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实现产业、市场主体、用户的“多元共赢”,考验着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并成为互联网法治发展的驱动力。
  再次,传统执法制度是以生产与消费的划分为前提的,执法的主要作用对象是供给端,主要执法手段是事前审批加违规之后的事后制裁。以平台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经济解构了传统的生产与消费的划分,要求管理环节延伸而不越位,更多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过程性监管、信用监管、实时在线监督等,以生产与消费的划分为前提的执法制度因此全面滞后。当前,行政体制改革涌现出很多创新举措,早已超出现行法律对于传统执法的理解和制度设计,而现行法律规定仍然停留在过去,学术研究更是全面落后于现实,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在传统法学划分中根本找不到位置。互联网法治建设亟须吸收国内外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创新成果,实现改革与法治的统一,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
  最后,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发展,人工智能时代正以远远超出人们预期的速度来临,主体客体边界将进一步融合,传统法律制度面临更深层次挑战。法律规则与制度如何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要求,已成为各国法治领域前沿的探索领域。
  未来已来。人工智能时代,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很多工作都会逐步被机器代替,留给法律人独立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窗口不会太长,我们更有责任留下对这个时代重大挑战的思考。《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的会刊,将致力于推动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融合,促进理论与实务对接,催生新理念新思想,为我国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与网络信息法律实务打造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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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总第4期)》:
  1.网络平台开启了危险源并应当对此危险予以控制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对于经营者与组织者课以安全保障义务,最主要的理由在于其开启了侵权的风险并因此应当采取措施对该风险予以控制,即学者总结的“危险源的开启与控制”。顺风车网络平台同样符合这一法理。如果乘客是自行寻找了某个车主搭乘顺风车,不论发生何种后果自然与网络平台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但是本文讨论的顺风车业务都是指乘客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到相应的顺风车车主进而参与到顺风车业务中。可以说,没有网络平台的存在以及其所提供的信息匹配等一系列服务,乘客就不会参与到这一顺风车业务之中,后续可能的侵权损害后果也就无从谈起。正是因为网络平台提供了“顺风车”这样的服务类型,乘客才有可能进入到这一业务中,并使自身处于可能被侵权的风险之中。换言之,网络平台提供顺风车服务的这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一定程度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既然网络平台开启了侵权的风险,其相应地就负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这一侵权风险的法律义务。
  2.网络平台组织了顺风车业务活动,并深度参与了顺风车业务
  通过对于网络约车商业模式的考察可以发现,不论是网约车还是顺风车,网络平台实际上都扮演了一个最为重要的中心角色。网络约车服务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依赖于强大的网络技术基础。正是基于包括移动客户端、在线支付、实时交通地图、路线优化、需求预测与智能匹配等一系列颠覆性的技术进步,网络约车才成为可能。的确,网络平台并没有直接创造这些技术,但是其却实实在在地将这些技术融合在一起,进而直接促成了网络约车的出现。
  对于顺风车业务而言,网络平台将乘客与顺风车车主双方的需求经由复杂的技术手段匹配起来,并为顺风车业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相当的技术保障。网络平台的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一场异常复杂的“组织行动”。而“乘客搭乘顺风车”这一行为,当其关涉的主体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将其纳入“群众性活动”应该也没有太大的争论。因此,顺风车网络平台可以纳入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之中。
  此外,相比较于传统的活动组织者,网络平台的这一“组织”的行为更为复杂,牵涉的主体数量更大,对公众的影响也更广。这使得网络平台的组织行为更加富有公共利益的色彩。因此,对其课以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更具合理性。否则,一项并不事先周密安排、没有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的——同时也是涉及千千万万普罗大众、而且参与者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群众性活动(开展顺风车业务),将会对公众安全产生极大威胁。
  3.作为专家系统的网络平台需要为乘客提供足够的信任感
  只要我们稍微考察一下顺风车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我们就会发现以下事实:在顺风车业务中乘客对于网络平台抱有极高的“信任期望”。换言之,乘客是基于对于网络平台的充分信任才“敢于”参与到顺风车业务中来。乘客对于顺风车车主的信任在相当程度上是源自于其对网络平台信任的延伸。
  而且,网络平台是作为一种“专家系统”出现在乘客面前,当乘客选择顺风车出行时,他完全有理由相信网络平台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将损害的发生率降到最低点。在顺风车业务中,乘客其实并不关注或者说至少是并不特别关注实际上驾驶汽车将其运输到目的地的那个人——顺风车车主,乘客更加关注的反而是:网络平台是不是足堪信任、车型是否舒适、车费是否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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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题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
我国网约车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及其整合
新时期“网约车”政府规制创新
——以试验性规制的视角分析
网络监管与网络治理
网络交易监管的管辖权配置研究
我国网络法治的经验与启示
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探究
——以“新浪微博”规则考察为基础
论共享经济的技术治理路径
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断裂与融合:大数据刑事司法应用框架分析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电子证据开示制度之建构
——以电子化储存信息为中心
爬虫无罪?
——“HiQ诉Linkedln案裁决”节译
国际治理
论网络经济主权的形成及其合作模式
域外动态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选译
Contents and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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