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人学思想研究的内容概要
黑格尔人学的研究主要包括从以下三个部分:其一,黑格尔人学的思想来源;其二,黑格尔人学的基本内容;其三,黑格尔人学的当代传承与比较。张君平:“批判与传承视野下的黑格尔人学思想研究”,载《理论研究》2015年第5期。
一、黑格尔人学思想探源
黑格尔的人学,主要来源于古希腊哲学、近代启蒙哲学中的人学思想。黑格尔对于古希腊哲学进行了系统的解读与批判,并从中汲取了丰富的思想营养。这些思想具有伟大的人学理论养分,但却都是不完整的,因而黑格尔运用了辩证的思维路线来批判地加以继承。
(一)古希腊人学思想的批判
第一,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把人作为一种理性存在者进行人的自我反思,把人自己作为思想的对象和主体,思维是人对于人自己的一种思想的思想。尽管智者学派的思维往往带有形式化的辩论色彩,但人作为主体、作为智慧的主体已经成为智者们的论证话题,也开始把人作为宇宙主体来对待,并把修养作为人的一种特质来思考,开始反思人的幸福与德性的关系问题。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人是目的之理论,代表着智者学派人学理论的新境界,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之命题。黑格尔对于人之目的论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评论,首先人是目的,是一个伟大的思想;其次,人是目的命题本身就是有两层含义的论题。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这似乎是康德的人目的论,尽管这两种目的论的含义具有根本不同,但不能不说,康德的人目的论的确与普罗泰戈拉的人目的论之间具有内在的相通之处,这个共同点就是,二者都将人的地位提高到了一种宇宙中的核心境界。人不再是一种宇宙中的一个客体,而是自然的主人,人有主体地位,人是一切的目的,人有支配自然万物的能力,一切自然万物都是为人服务的。另外,人是目的,还意味着,人是一切自然万物的立法者和决断者,人决定自然的命运,而不是自然决定人的命运。黑格尔对人是目的命题给予了极高的肯定,但同时也提出了批判,认为这个命题本身也存在着一些歧义,易于被人理解为每个人都是目的,人人都是真理的决定者,因为这一含义会最终导致真理的多样化后果,产生一种诡辩式的相对论。
第二,黑格尔对苏格拉底人学思想进行了多层面解析。首先,黑格尔肯定了苏格拉底的道德自由思想。关注你自己,关注人的灵魂与精神生活,这是苏格拉底提出的一个重大的人学命题。人的本质是精神,道德自由是个人作为人的基本美德。人要坚守自己的道德准则,要保持自己内心的美德与良心,不能受到外界的支配与控制。关注自己,就是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是把自己作为道德人格来对待,同时也是对真理的坚持。在外界对于苏格拉底的精神自由理论不理解,甚至被所谓的民主法治所冤狱的时候,并在能够减免自己的惩罚情况下,自己却不屈从于外在压迫,而选择以死来护卫自己的道德自由,维护圣洁的精神自律。这是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的伟大之处,即道德自由的精神。但是,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的冤案是其道德理论内在困境所致,苏格拉底的道德自由是绝对抽象的主观自由,他这种自由观点与当时的普遍理念是根本对立的,而且他不肯屈服。由此看,苏格拉底把道德自由极端化,把个人道德意识视为普遍性法则,并与当时的道德共识现实彻底对立起来,这是其冤案悲剧的根本原因,因为在黑格尔看来,苏格拉底并不是对法律或判决的反抗,而是对整个人民意志的抗争。苏格拉底为后世提出了一个哲学难题,即个人道德自由与整体普遍性意识的对立统一问题,主观意识与真理关系问题。
第三,黑格尔对柏拉图人学思想的批判与继承。黑格尔对于柏拉图人学思想进行扬弃式反思与继承。首先,肯定了柏拉图有关真理理念和关于国家正义理念的人学思想。正义是国家的精神法则,美德生活是国家的伦理法则与使命。而国家是一种普遍性的东西,是一种理念,是绝对精神,是以整体性为人存在的基本原则。个人只有在国家整体中才有存在意义,个人如果离开国家整体普遍性,那么任何个人都会失去人的人格意义,每个人都依据其对于国家的意义而存在。根据个人的理性与美德而确定其社会地位,这就是理性正义原则,这种正义美德与理性包括智慧、勇敢、节制与正义四大方面。其次,黑格尔发现了柏拉图的普遍性一元论的思想困境。黑格尔认为,柏拉图的最大理论缺陷是对于个人特殊性的拒斥与压制。柏拉图认为,只有废除所有权私有制、婚姻制等,彻底铲除个人作恶的欲望与现实根基,人们才会自觉为公共美德与正义而做奉献,因为他把私有视为一切罪恶的根源。这在黑格尔看来,柏拉图人为地割裂了个人特殊性自由与国家普遍性利益的辩证关系。
第四,黑格尔对亚里士多德的人学批判与继承。通常认为,亚里士多德着重于理性实践,反对柏拉图的理念论,他与柏拉图被后人当作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两种哲学思维路线的创始人,但是,在黑格尔看来,事情却并非完全如此。黑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确实强调实践理性意义,而其实践理性的前提是理念,他所反对的是柏拉图的抽象理念论,坚持理念与现实的调和,整体与个性的融合。黑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理论中仍然含有柏拉图的天生自由论观念,亚氏并未认识到人的自由本质,认为有的人天生就是奴隶。但是,我们也会看到黑格尔人学中的亚里士多德人学理论特质,如人的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人的整体性存在范式,理念与现实的调和,统一与中庸思维,所有权正义、契约交换正义、违法惩罚矫正正义等人学思想。
第五,黑格尔对于斯多葛学派思想的批判与继承。黑格尔首先肯定了斯多葛学派理性思想的人学意义。斯多葛学派总体观念是,人应该过有修养的理性生活,应该超越一切欲望的东西,克服甚至断除任何私念,追求人的纯粹精神生活,向往至善的神圣精神境界,因而这里面已经包含着神的精神理念。这实际上揭示了人的精神属性,精神是人的基本属性,或者说人的本质是精神而非自然,是道德存在者、理性存在者或精神存在者。黑格尔其实也继承了其中的人的精神性思想精髓,只是黑格尔认为,斯多葛学派的至善理念是一种抽象的东西,它割裂了至善理念与现实实践的相互显现的关系,完全拒斥了人的外部善或快乐幸福,这最终会导致人丧失了其活生生的现实存在意义。
(二)黑格尔对于近代启蒙经典中的人学批判与继承
第一,对笛卡儿人学思想的批判。在黑格尔看来,笛卡儿的伟大之处是,他提出了思维自由对于威权的批判性。笛卡儿把思维作为人的基本存在式样,同时又把人视为神的样式,这是笛卡儿人学二元论理论特性。人的“在”,有两种绝对的真相,首先,我作为我是存在的,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其次,我的存在方式是“思”,我思是我存在的现实证明与显现。我思故我在,我与思在抽象意义上得到无条件的统一。黑格尔的自由理论也具有笛卡儿的人思之思想,黑格尔认为思维是意志的前提,而且思维本身就是意志,思维是理念与现实的中介,没有思维就不会有真正的意志自由。在黑格尔看来,思维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动物只是一种外在的感性思维,只是本能地信赖外在的思维,而人却具有抽象的精神思维。只有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本质,具有自我意识,而且只有人才具有伦理、法律和宗教的理性规定,因此思维属性是人的精神属性的重要内容。但是,笛卡儿人学思想中也存在着严重的理论困境。笛卡儿的人学在其神学面前失去了其原有的活力,他把存在分为有限存在与无限存在、有缺陷的存在与完满的存在,这实际上就是把存在分为人与神的二重存在。笛卡儿一方面认为,人的思维是一切真相的最终裁决者,但同时又强调人的认识有限性,人是有限存在者,人并不能自己认识自己,人并不能认识事物本质真相,最终其思维批判性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第二,黑格尔对斯宾诺莎人学的批判与继承。斯宾诺莎的人学是对笛卡儿人学的延续与发展,人的概念也是建立在人神二元论基础上的理性人范式。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的人学是与其神学思想相对应着的,人被斯宾诺莎视为神的样式,只有神才是实体,而人并不具有实在性,因而人只是神的附属品。斯宾诺莎的哲学特征是统一性,世界万物都统一于神中,具体的世界万物都只是神的创造品,并不具有普遍性。因而在黑格尔看来,斯宾诺莎的哲学是只承认纯粹普遍性,而不承认特殊性东西的实体性,这是斯宾诺莎人学的最大缺陷。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最伟大的地方是普遍性思想,但他的普遍性思想是建立在阉割了特殊性现实实体性的真理观,因而他的普遍性法则也就成了一个死板的、无生机的黑暗陷阱,一切具体的个性东西都淹没在其统一性法则的深渊中,因而这是一种死狗哲学。但是,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与法哲学中的人学,却有其更多可贵之处,也为黑格尔所继承。斯宾诺莎伦理学强调人的理性特质,认为人只有依据理性而生活才是自由存在物,而且认为人是共同理性存在共同体,每个人都为共同善而理性存在着并共同构建整体和谐。斯宾诺莎的法哲学,把人视为国家法律之下的理性人格,国家是保护个人自我生存的公器,法的使命就是保护人的生存安全与国家稳定。
第三,黑格尔对康德人学的批判与继承。黑格尔人学在德国的主要理论来源,是康德、费希特和谢林,而康德的人学思想相对更为丰富,对黑格尔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人学思想的伟大之处是其主观自由理论,是其理性自律特性的人的概念。康德把人视为自由存在者,而这种自由是主观自由,或者是道德自由,同时康德又把人视为理性存在者。康德明确地区分了感性、知性和理性之间的不同,认识人的本质是理性自由。康德的三个道德律令,是人作为自由且理性存在者的最高法则,是绝对的道德法则,人只有在这三大法则之下才是作为自由且理性的存在者而存在。康德通过三大律令,一方面提高了人的价值与地位,另一方面也把人的自由限定为应该的主观自由。人是目的,每个人都把自己与他人始终视为目的而非手段;每个人都具有普遍立法的理性能力,把自己的准则与普遍法则相符合;每个人都应该使自己的行为始终与普遍法则相一致,即人的守法义务。康德的自由,是对感性的超越的自由,是以先验道德律令为基础的,并认为经验的幸福并不能够作为道德律令的最高依据,因为感性东西是偶然的、多样的,会导致道德法则的主观化。但康德并不完全排斥幸福的意义,只是认为幸福不能作为至上的法则,同时康德也把幸福视为至善的基本内容。康德认为,至善是一种完满,这种完满性包括德性与幸福两个因子。康德认为只有符合了至善德性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是人应当享有的幸福,是配得上德性的幸福,人应当追求这种配得上的幸福。黑格尔认为,康德自由理论只是停留在主观“应该”上,缺乏现实的内容,这种自由只是一种抽象的空洞形式。康德的自由,是对于感性东西拒斥前提下的主观纯粹理性自由,是一种应然的道德自律,因为康德把欲望等视为道德自律的障碍。因而只有克服了感性欲求偏好,人才能作为道德自由的理性主体存在,这样康德就割裂了人的特殊性需要热情与普遍性法则的相互关系,并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最终导致其道德律令的空洞化。在认识论上,康德也是充满矛盾的,一方面认为人在实践理性上拥有自由,有自我立法的理性能力,同时又认为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认识自己的真相,也不能自觉遵从道德法则,最终他把人的自由实现依托于上帝、不朽、自由三位一体的假设上。因而康德人学思想整体上具有二元论特征,最终陷入了自由理想彼岸与自由现实二元相悖的二律背反理论泥坑,其人的自由只是一种主观道德自由,且是有限的理性自由。
第四,黑格尔对费希特人学思想的批判与继承。康德的人学要旨是道德自律,强调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道德法则的核心是人的尊严的敬重,突出了主观法意义。费希特要补正康德主观法的缺憾,提出了法权客观法和他律法则,其理论核心是相互承认原则。费希特认为,人的自由是相互的,自由的实质就是相互承认对方的法权,而这种法权承认,不能仅仅依靠相互信任的道德力量来自觉实现,只有依据现实法律约束双方遵循法权规律。费希特提出了三个命题,自我设定自我,自我设定非我,自我与非我的统一。自我是费希特自由理论的基础,自我是自由的,自我在我的意识中设定了我的自由意义,自我与自我是绝对统一的,自我自由在自我意识中是一个绝对命题,自我把自我设想为一个绝对自由的主体。费希特认为,有一个自我,就会有在我之外的诸多个“自我”,而我之外的自我,在我看来就是他者,这个他者的实质是与我的自由相冲突的。我必须面对一个他者,把对立化解为统一,这就是自我与他者的统一命题,即自我与非我的统一。这种我与他的统一有两种,一是主观统一,二是实践上的统一,而我与他统一的实质就是相互承认对方为同等的自由主体,拥有同等法权的人。人的自由是在主体间产生的,每个人的自由只有在所有人的法权共存之下实现,这样就存在着一个相互共存的法权规律。费希特提出了其核心法则,即法权规律,其内容是,每个人都要依据他人的自由来约束自己的自由,来限制自己的法权,使我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能够共存,我首先要把他人视为拥有与我同等的法权人格。黑格尔也是从自我自由作为其自由哲学体系的始基,也继承了费希特的相互承认思想,并对此进行了主奴关系的论证,认为自由不是孤立的个人概念,而是一个只有在市民社会和国家里才能真正产生的主体间性概念。但黑格尔也对费希特的自由片面性进行了批判,认为费希特的自由是一种他律的自由,把自由限定在外在的自由,这种自由好像是一种外加于个人的自由,因此他律的外在自由与康德的自律自由一样都是不全面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在批判与继承前人法哲学思想的基础上,构建起了一个以自由为核心的人学思想体系。批判了柏拉图、斯宾诺莎和康德等人对于个人特殊性拒斥的纯粹理性之片面性,同时合理地继承了他们的普遍性理论精华,并构建了个人特殊性与国家普遍性相统一的人学思想原理。批判了苏格拉底、斯多葛学派、康德、费希特等人的割裂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片面性,提出了道德自律与法权他律相结合和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自由理念,并提出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思维路线,批判了那种仅仅理论停留在应该层面上的半自由理论。总之,黑格尔不仅在理论上充分地论证人的自由本质及其认识、实现等基本人学理论,而且提出了相互承认理论、自我意识理论、法权人格理论,论证了国家之爱、市民社会之法、国家之爱法合一的现实伦理精神,提出了自我与他者、我们的自由人格共存与团结合作的社会理想图式。这些人学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人学理论的完善,对于社会道德风尚建设、依法治国全面展开、实现民族伟大全面复兴实践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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