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健全排查化解制度。排查化解制度是立足于超前防范,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始发阶段的工作制度,目的是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要建立经常排查、定期分析,事前防范、信息预警,应急处置、随时化解,督导检查、责任倒查等一系列制度,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针对其不同的特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妥善加以解决。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说服教育的方法,化解群众思想上的疙瘩;善于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因民事、经济交往而引发的利益纠纷;注意遵循合法性原则,本着从人民利益出发的态度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在依法按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疏导群众情绪,避免矛盾激化,从根本上防微杜渐。
再次,要健全督查工作制度。信访督查工作制度,是指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对同级工作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落实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予以督促检查的制度规范。一般可分为专项督查和决策督查两类。专项督查主要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对交办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发现同级工作部门或下级党委政府在处理过程中有违反《信访条例》情形,可以进行督查,要求其改进;对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进行督查,督促其落实已经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决策督查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已经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相关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等。通过健全督查制度,保障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第三,要从法治社会建设着手,形成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法治社会是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上位概念。一个社会光有政府守法是不可能的,需要所有社会成员都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这样的社会才是法治社会。实现信访法治,光强调政府依法办事,强调依法处理信访事项,有时是远远不够的。当群众根本不相信法律时,当公众根本不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他的救济权利时,片面强调政府守法是可笑的,也不可能做到依法处理。因此,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很重要的是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尊法、守法的氛围。
首先,要全民树立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一种共识。只有全社会都有规则意识,都能按照规则办事,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社会。这种规则意识,不光是政府机关、领导干部要有,普通公民也应该有。在表达诉求时,按照法定的程序、法定的范围来表达;对于司法要有绝对的尊重。当事人的诉求经过行政机关处理后由司法机关作出生效裁决,全社会都应当尊重、遵守这一裁决。可以有不同意见,有不同观点,但都应该履行这一裁决。只有这样,信访事项处理才有终结。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
其次,要以法律责任为保障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良好的信访秩序,对于保障群众诉求表达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但有少数信访人自身法制意识淡薄,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有的别有用心的信访人挑头串联、组织聚集蓄意滋事,有的还发生极端过激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其他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就是要求公民用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不允许个人以损害公共秩序为代价获得利益平衡。对于信访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警告、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信访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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