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
加强重点流域环境司法保护。坚持理念先行。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方式,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既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着眼,加强对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又要结合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制度分类施策,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同时,在积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协作区特别是跨省域司法协作区建设。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机制。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西宁召开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现状与发展专题研讨座谈会,指导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落实2018年签订的框架协议,进一步巩固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协作成果。各地加强合作,持续拓展协作机制,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2019年7月,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1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四家高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构筑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协作机制奠定基础。12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辖区德阳、成都、资阳、眉山、内江、自贡、泸州等七家中级人民法院签订《沱江流域七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联手为长江经济带和沱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加强司法内部协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航公安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沿江各省市法院也普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了执法协调、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会商对接机制。推进构建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郑州召开黄河流域9家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环境司法保护集中调研活动,梳理总结黄河流域环境司法保护活动成果,研究部署构建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等重点工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黄河流域河南段环境保护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服务保障“四增四减”工作的意见》,保障沿黄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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