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细致解构民法典总则编,系统立体学习民法典新规则、新理念、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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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等栏目,帮助读者全面、系统、立体学习民法典总则编新规则、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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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提出忠实于规则的公允合理的解释方案,从而构建每个条文的规范化的教义学构造。
【法条关联】:梳理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案例评议】:整理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经典案例的核心见解,辅以评议,呈现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形成沟通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桥梁。
目录(带★号条文为实质修改条文或新增条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不得侵犯民事权益】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八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监护人的协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协商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权的履行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法定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
★第三十八条【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撤销后子女收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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