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外中国研究的独特视野,以犯罪意图为核心,围绕过失杀、戏杀、误杀、斗殴杀、故意杀、谋杀等杀人罪的层级与谱系,探讨中华帝国晚期以来法律传统的断裂与延续,为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开辟新路径。
2.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关照韦伯关于法律研究的问题意识与中国的历史实际。
中国传统律典对于刑事重罪类别的界定和划分有着精密的层级结构。本书以犯罪意图为核心,由低到高探讨了中国帝制时期杀人罪的谱系:位于这一谱系最底层的是意外致人死亡、低级别的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和鲁莽冲动致人死亡;斗殴杀及其他有伤害意图的杀人犯罪则位于过失与故意之间的灰色地带;位于谱系最gao层的是有杀人意图的故杀与谋杀。通过大量的判例和律注,本书解析了各个杀人类别之间的层级区分以及中国传统法律中概念连接情境的基本特征。民国刑法效仿现代欧洲和日本,在杀人犯罪方面建立起故意与过失的二元划分,并试图剔除法律中的情境因素,建立起韦伯式的形式理性法。这使得传统法律中的诸多范畴无所归依,新法律的概念界定含糊不清,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但民国法律与传统法的关系并非完全断裂,法官们的判决不时会映射出清律当中的内容,使民国时期的司法与帝制晚期的社会规则更加接近。
此外,本书还对中国法制史上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如韦伯的法律理想类型、法律的形式理性及概念抽象性、现代性与前现代性予以回应。
绪论
学术与法律中的传统性和现代性
断裂
延续
理论与实践中的正义内涵
各章内容
材料来源
第一章 犯罪意图谱系的底层:从过失杀到戏杀
清代的过失杀
民国时期的刑法
结论
第二章 概念与情境的结合:斗殴杀与故意伤害
帝制晚期的斗殴杀
民国时期的情形
结论
第三章 谋杀、恩典与犯意:清代的故意杀人罪
帝制晚期法典中的故意杀人罪
帝制晚期的案例
结论
第四章 有限的选择:民国的故意杀人罪
民国法典中的故意
民国时期的案例
法庭程序和法律事实
结论
第五章 法庭审判的延续:民国法院对清代规则的再造
清代的罪与刑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年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1935年
民国的法律实践
结论
第六章 损害与赔偿:观念的变迁
中国帝制晚期的正义内涵
清代杀人罪与伤害罪的民事责任
民国时期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
案例
结论
结语
附录1 杀人罪的主要类型及其刑罚
附录2 清代的标准刑罚条款
索引
参考文献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