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选文章不仅全部为社会史名家的代表作,而且有的是首次译成中文。
乡村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在急剧的城市化、现代化面前,乡村快速消失和改变性质,乡村治理成为目前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而从历史出发,吸取历史上乡村治理的经验教训,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书选择了乡村史侧重社会与生活的国内外经典学术论文,并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精到解读,以满足在校师生、相关研究人员与社会人士的需求。选文兼顾了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较为宏观阐述学术研究与观点的作品;二是不同时段的论文;三是海内外的名家名作,有的是首次译成中文。这些著名学者学思深邃、研究精深,为我们呈现出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的多种面貌。
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节选)
[日] 周藤吉之
宋初,仍设置唐以来的里正、乡书手,每乡各一人。里正管催税和排定职役,乡书手负责将钱谷记入税簿。里正由第一等户充任,乡书手由第三、四等户担任,隶属于里正。其后里正要代纳豪民、逃户的税,负担已增加,完成里正之役后又得服衙前之役,往往导致其家破产,因此,罢里正衙前的同时,里正也被废止。然而,乡书手被保留,成为县之公家雇员。宋初又沿袭五代末后周之制,乡村中设有传统的“管”这一区划,各管置有三名耆长(三大户)和户长,壮丁隶属于耆长。耆长令第一、二等户充役,官户也不得免除,壮丁由第四、五等户充当。耆长掌管之事,从盗贼、诉讼、烟火、桥道到作物、农具,在乡村有一定权力,因此,在管之下亦形成耆长管辖的“耆”这一区划。有的地方又在耆下实行五保之制。户长掌管催税,是在废止里正之后增差的。宋初就是这样,尽管乡里制仍存,但实际上管及耆、保制也变得更重要了。
神宗朝改差役法为免役法(募役法),在乡村推行保甲法,编成都保,置保正、大保长。而其后罢户长代以催税甲头(保丁),废耆长、壮丁,以保正、大保长捕盗贼,雇承帖人隶属于保正,因此是以保甲法代役法。哲宗初期又罢保正、甲头、承帖人,令募人充耆长、户长,最终却恢复了耆长、壮丁、户长的差役。然而,哲宗一旦亲政,又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壮丁代承帖人,最终令保正行耆长之事,大保长行户长之事,废甲头,置承帖人,给保正长、承帖人支雇钱,无人应募保正长之时,可招募耆长、壮丁、户长(《绍圣常平免役敕令》)。这些规定到徽宗初曾一度改变,但很快便得以恢复,一直施行到南宋。
在北宋末,县通过保正、耆长及大保长、户长施行县政,保正、耆长掌管的事务相当广泛,他们承受县文书,而这些文书还各有不同的执行期限,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捕捉盗贼、上报诉讼、找到有关当事人等。于是,“耆”这一区划仍被沿续。户长负责本“管”的催税,但也有的地方置催税甲头。于是,这个时期管、耆之制仍行,但也并省管、耆,编成都保了。其中,耆制到南宋已不在许多路分施行,初期尚见于浙西、江西路等,而到南宋末,仅残存于四川泸州、福建路。观察这些资料,可见耆名与管相同,大都采用当地的地名,一耆约二三百户,因为户长所管地域大于耆长,应是在管设置的。
又乡书手在神宗行募役法之后变为招募担任,负责制作本乡的五等丁产簿,排定保正长之役,将不动产交易记入砧基簿,掌管税租钞,在租税簿上销除已纳租税等。因此,南宋时乡书手和县里的其他职役一样,已经胥吏化,他收受贿赂,便在登录诸簿时上下其手,勾结富强之家,随意征派税役。
南宋初期也曾执行绍圣免役敕令,但因为耆户长、壮丁的雇钱被并入总制钱,便不能继续雇佣了,于是保正行耆长之事,大保长行户长之事,都保制更为稳定了。南宋亦设置承帖人,保正也称为里正。作为大保长、户长的替代,亦屡置甲头管催税,但由于甲头多令下户担当,并不能收到形势户的税,他们苦于代纳,故一般仍置大保长、户长。然而,直到南宋末,各地仍置有甲头。像北宋的耆长、户长一样,南宋时县也通过保正、大保长施行县政。保正除负责盗贼、诉讼、桥道等事之外,县又令其负担修造廨舍、科买各种货物、雇佣工匠、检验尸体、土地测量等事的费用,还要负责催税,代纳欠税等。保正更要承受县的文书,这些文书相当多,而且各有常、定、紧等期限,并伴随着各种征科,一旦违限便会受到重罚,因此保正苦不堪言。又江浙等路强制保正行耆长之事,而福建路、四川泸州等地并置保正与耆长,因此,这些地方有都和耆。大保长行户长之事,他不仅苦于代纳逃户、形势户的租税,而且由于大保长是根据物力选择担任的,而不问其居地,所以可能令他催督他乡人的税,这也令其痛苦,他还有其他的负担,也受到胥吏的索贿诛求。
南宋时保正行耆长之事,因此实行都制,乡、里或耆之下皆设有都。只是都和管、耆不同,皆按顺序以数词称呼。观察四川泸州三县之都,可见从北宋末到南宋都户数已颇有增加,三百户到五百户的都最多,相当一部分都甚至达千户以上。这些都下还有市、店等。浙西路平江府常熟县亦有同样的这类现象。因此,可知南宋的都中除农民以外,还有商人、制造农具的工匠等人。在这些都中大土地所有的现象也很兴盛,这些所有者多为官户,这主要是因为官户得到免除保正长差役的特权。
总之,在宋初,经历唐末以后的战乱,中国内地的乡村发生了变化,因此,于乡里之外设管,置耆长、户长,似将原来的乡村进行了再编,耆长由豪族、官户担任,所以其权力较强,管之下形成了耆制。然而,北宋中期行保甲法,北宋末保甲法代替役法而稳定下来,保正、大保长便行耆、户长之事,管、耆皆被分为都保。特别是由于保正行耆长之事,都制才得以成立,北方还残存管制,而到南宋,乡、里和耆之下一般皆行都制了。这是中国乡村制发展史上的大变化。都制的成立,是由于南方特别是江浙一带土地开发盛行,户口颇有增加,原来的管或耆的行政区划就显得太大了,因此要采用其下分都保的方式。然而,以上所谓管或都的成立,也是和当时的土地制度乃至租税制度相适应的,管与五代末、宋初的均税法,都保与南宋初的经界法密切相关。在北宋的耆,官户、形势户更有权力,而在南宋的都,官户、形势户推行大土地所有,这一点在宋代的乡村是通常不变的。只是,在北宋的耆,官户也任耆长,而在南宋的都,官户却被免除保正长之役,于是利用这一点推行大土地所有。在观察宋代乡村制变化时也必须注意这一点吧。
目 录
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 / 冯尔康
《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导读 / 常建华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村” / [日]堀敏一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村”》导读 / 夏炎
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 / [日]周藤吉之
追求精细幽微的史学典范之作
——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导读 / 刁培俊
农村社会——研究笔记 / [日]滨岛敦俊
《农村社会》导读 / 许哲娜 张传勇
宗族与乡村控制 / 萧公权
《宗族与乡村控制》导读 / 常建华
中国农村的市场与社会结构(第一部分) / [美]施坚雅
《中国农村的市场与社会结构》(第一部分)导读 / 罗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