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核心技能十四讲》:
针对以上证据争议,经全面审查,二审承办检察官制定并采取了以下七方面工作:经总结概括为七个字“排、补、固、查、论、验、用”。工作目的:力图解决争议、揭示真相、证明事实,实现司法正义。
(一)排除矛盾证据
针对无罪判决提出的“矛盾证据”问题,我们所做的工作是:
第一步,确认是否存在相关问题。
经审查发现,起诉指控存在以下相关问题:
1.起诉书认定的“15时许”作案时间,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许”是非常接近的意思,即接近15时。而《尸表检验》《破案报告》根据尸温、环温、胃内容三项指标检测认定的死亡时间是当日“17时左右”。法医通常对认定死亡时间“左右”的解释是前后1小时以内,均为准确的认定时间,这与起诉书认定15时相差2小时,未涵盖在解释的时间段内。与小区录像中嫌疑人进入案发现场的时间15时45分,相差40多分钟;与离开现场时间16时36分则相差1小时30分。与被告人供述“当日下午三四时”,虽有一定交集,但误差仍有1小时左右。
所以,起诉书认定的罪案时间缺乏证据支持,结论是不准确。“15时许”的认定,可能是由于惯性思维因素,与公安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时间一致。因为认定犯罪时间不准确,所以为可能存在的矛盾证据留下了隐患。这是值得我们事后反思和总结的。
2.对证人路经现场的准确时间,没有直接进行调查核实,而是以退代补。对于证人证言证明的“16时左右、16时20分左右,路经现场看到被害人活着”的不利证言,采取不移送法院的做法,反被法院开庭时质证并作为矛盾证据的反证。
公安侦查也存在两方面问题:
1.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同为15时许,不准确。
2.没有对可能存在的矛盾证据进行实质性补充侦查,而是仅出具了一份《工作说明》证实,“该证人没有从小区录像中辨认出她本人路经现场的画面,因而以不能确定证言内容真实”为由,中止工作。《工作说明》证明证人当天没有路经现场,与证人“当天路过现场”并看到被害人身影,也存在不一致问题。
为辨析真伪,排除这一矛盾问题,应当是二审抗诉首要进行的工作,并作出“排则支,否则撤”的工作计划。
第二步,查明两个时间节点,确认或排除矛盾证据。即犯罪时间与证人路经现场时间(矛与盾的两个方面)。
1.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准确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根据上述所列三个证据《小区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尸表检验》《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庭前供述,相互印证并综合判断得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为《小区录像》记录的嫌疑人进入和走出案发现场的时间,即当日下午15时45分至16时36分,期间共计51分钟。确认犯罪时间段,替代确属认定的犯罪时间点,是解决可能出现的证人见到被害人活着时间前后矛盾的前提。
2.准确查明证人路经现场的时间。通过让证人石某对小区监控录像的自我辨认,画面清晰证实:石某距现场门前十余米的对面经过,确切时间是16时21分。这一时间比嫌疑人走出现场的时间16时36分提前了15分钟。51分钟犯罪大时间段,与15分钟犯罪小时间段,结束的时间一致,所以两个时间节点具有包容关系。作出区别、清晰的两段认定,无论证人路径现场门前时是否实际见到了被害人还活着,都不影响对犯罪时间的认定,且不会出现前后矛盾问题。在没见到的情况下,51分钟内被告人都有可能实施杀人;在见到的情况下,被告人只能在15分钟的时间内杀人。
同时,证人石某准确的自我辨认证据,否定了此前公安机关作出的《工作说明》内容,澄清了模糊事实,为排除矛盾证据提供了可信依据。为固定证人石某的自我辨认结果,我们还二次前往案发地,另行对案发地居委会主任走访调查,并由其对录像中证人路经现场的画面进行再辨认(证人辨认证人),结果与证人自我辨认一致。
既然以上两个关键时间节点被查清,可以说,排除了矛盾证据这只拦路虎,使本案诉讼程序得以继续进行,并且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同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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