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丛书: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三辑)》:
简1242“病及不存”都没有涉及死,“不存”是不在岗位的意思。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法律答问>:“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这三个例子中的“不存”皆为不在岗位之义,而不是死亡的意思,所以简1238开头即言“遣归葬”,与前面的“其当行而病及不存”相连接,中间是存在着缺环的,但二者的先后顺序应该没有问题。
简1238的开头为“遣归葬。告县,县令给日”。经请教陈松长先生,“给”乃“拾”之误释。秦律有时是很有人道主义精神的。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居赀赎债者在居作期间尚可放假二十日以归农,丧葬是古人大事,服役者在服役过程中,家中有人死亡,官府给假归家办理丧事更是理所当然的事。那么服役者在服役过程中意外死亡,官府如何处理呢?《汉书·高帝纪下》记汉高祖八年,“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樾,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臣瓒日:“初以櫘致其尸于家,县官更给棺衣更敛之也。《金布令》日‘不幸死,死所为椟,传归所居县,赐以衣棺’也。”①汉高祖的这项制度虽然是针对服役军人的,但如果我们与岳麓秦简《徭律》结合起来看,汉初的制度很可能是有所本的。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的有关规定恐怕就是对高祖之令的法律化。《赐律》日:“二千石吏不起病者,赐衣襦、棺及官衣常(裳)。郡尉,赐衣、棺及官常(裳)。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棺。”这两条律文说的是给官吏死于公事者的。那么下面的这条材料则很可能就是针对服役平民而言的。《赐律》日:“一室二肂在堂,县官给一棺;三肂在当(堂),给二棺。”《赐律》还规定说,如果受赐者愿意要钱的话,可以按不同标准赐钱:“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资)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臣瓒所引《金布令》的内容应当也是《赐律》内容的进一步演化。
睡虎地秦简《徭律》:“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殴(也),及诣。”“乏弗行”之后是具体的处罚及补救措施。同理,里耶简1242“其当行而病及不存”之后,应当会明确提到官府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已葬,辄聶(摄)以平其繇(徭)。”关于聶(摄),陈松长先生认为:“张家山汉简《徭律》中写作聶,读为摄,解释为‘拘捕’。据张家山汉简和文义判断,这里也许是漏掉了一个‘勿’字。‘平’,宽恕,免除。《荀子·富国》:‘请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杨惊注:‘平犹除也’。这句话的意思大致是,归葬以后,就不要再拘捕,并以归葬的原因而免其徭役。”①笔者认为,岳麓简此处的“聶(摄)”字可理解为征召,而不一定非理解为拘捕,“聶(摄)”字之前不存在漏字的可能,“平”字也不应该解释为免除,《左传》中“平”有“成”的含义,理解为补偿更恰当。因为服役者在服役期间家中有丧事,国家法律允许归家办理丧事,并给予一定的假期,当然不可能事后去抓捕回家办理丧事的人了。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