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大遗址保护的正式制度体系构建
本书认为,大遗址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系列为了有效规制和影响大遗址资源保护与利用问题,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正式法律系统总称。在进行大遗址正式制度体系构建之前,有必要先对法律分类的标准进行阐释。通常,主要依据法律的性质、功能及适用范围差异来对法律制度进行划分。当前,我国的法律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以下类别:①国内法与国际法;②实体法与程序法;③特别法与一般法;④国家法和地方法。
1.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内法,简言之就是由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则是指由我国参与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及我国与其他主权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和协定。二者在我国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不同。具体到我国文化遗产法律范畴来说,诸如《威尼斯宪章》《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奈良文件》等就属于国际法行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即是国内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都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只是法律适用的范围不同,国际公约对所有缔约国均产生法律效力,而国内法只对本国领域内产生法律效力,具体到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实践,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原则上应服从国际法的法律约定,国内法一定程度上依据和参考国际法相关规定来制定和实施。
2.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通常是指法律的内容和规定具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实体法的使用可以直接产生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程序法则是针对实体法的实施过程设计的一种执行步骤、方法的规范,可见程序法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其立法目标是为了确保实体法执行过程的合理与公正。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对象不是人们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用来申明、证实和强制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手段、或保证在其遭到侵害是能够得到补偿”(戴维,1980;刘兆兴,2004)。如中国三大诉讼法就属于典型的程序法,而民法、商法、物权法则属于实体法。中国现行的文化遗产法律规范中,国家层面立法尚无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属于实体法,地方立法层面如陕西省文物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就属于程序法范畴。
可见,目前中国就文化遗产方面的程序法尚处法律缺失状态,没有给相应的文化遗产主体法提供实施过程的监督与保障,各地方政府在文化遗产相关主体法的制定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的规制,存在“各自为政”的立法隐患。因此,应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程序法》,确保中国各地方文化遗产立法实践的科学化、统一化、规范化,避免全国范围不同省份立法口径不一、标准混乱,法律失衡的状况。
3.特别法与一般法
根据法律适用范围和对象普适性的差异,对于法律适用对象没有特定性、适用范围具有普适性的法律称为一般法,反之,具有特定对象、适用范围有专属性的法律称为特别法。特别法和一般法的界定也是相对的概念,同一部法律参照对象不同,既有可能是特别法也可能是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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