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214435
  • 作      者:
    林佳良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市场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收藏
编辑推荐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清算实务

  详解相关法律规范,突出重点、难点、疑点。

  ★土地增值税习题选

  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多种题型,多角度、全方位系统解答。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践案例分析

  来自一线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真实案例。

  ★土地增值税部分地方性政策汇总

  全面梳理汇总各地地方性土地增值税政策。

展开
作者简介

  林佳良,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律师,我国著名的纳税规划实战筹划专家,房地产财税答疑专家。现为某省地方税务局官员,国家税务总局讲师团成员,国家税务总局稽查人才库、所得税人才库优秀人才,税务干部学院等数所院校客座教授,多次组织、参与全国税收大要案稽查工作,潜心于房地产业财税研究,具有深湛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的财经法规知识积累,已出版《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南》第一版、第二版。  

展开
内容介绍

  1.系统整理了截至2015年底前的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出台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并与原有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流程、众多习题以及清算实践案例解析形成了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实务操作指南系统。

  2.既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依据,又解答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帮助广大读者加深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把握,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展开
精彩书摘
  《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南(第3版)》:
  (十三)外币收入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P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分期收款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人民币的问题规定:
  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十四)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如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规定:
  (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3)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十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纳税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第三条规定: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申报交易成交价的同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后,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及过户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六)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处理规定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定义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总体要求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应清算条件
(二)可清算条件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
六、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提供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受理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一)应清算项目的工作流程
(二)可清算项目的工作流程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式
(一)真实性
(二)合法性
(三)合理性
(四)完整性/8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内容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审核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审核
(一)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
(三)其他方面的审核
(四)核定征收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续管理
一、审核结果告知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售部分在清算后销售的处理

第二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对“赠与”的解释
(三)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
(四)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三、相关概念
(一)房地产
(二)产权
(三)土地使用权
(四)建筑物和附着物
四、问题解答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二)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转让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建造高级公寓,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房地产)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习题选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践案例分析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部分地方性政策

附录一 房地产开发流程图及说明(仅供参考)
附录二 房地产建安成本参考价格(按建筑平方米算,2010年数据)
附录三 房地产开发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仅供参考)
附录四 相关法规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