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支持出口信贷的安排(2015修订版)》:
(1)《安排》的分类根据世界银行为借款国进行国别分类而测算的人均国民收入来确定;该分类应由秘书处予以公布。
(2)在世界银行未获得足够的信息以公布某国人均国民收入的情况下,应请世界银行估算该国的人均国民收入是高于还是低于当前的门槛标准。除非加入国另有决定,否则将根据估算结果对该国进行分类。
(3)若一国获得约束性援助的资格按照(a)款发生变化,在秘书处将从上述世界银行数据得到的结论通报给所有加入国两周后,该重新分类方生效。在重新分类生效之前,不应对取得新资格的国家提供约束性援助融资;在生效日期之后,不应对新获升级的国家提供约束性援助融资,除非是包含在以前承诺过信贷额度内的单笔交易,在信贷额度到期前可继续提供(提供该援助融资的效期不应超过自新生效日起1年)。
(4)当世界银行修改有关数据时,该修改应被视为与《安排》无关。尽管如此,一国分类的调整可通过共同谅解的方式并按照第58条至第63条规定的程序来实现;在秘书处首次发布数据的同一公历年内如发现相关数据有错误或遗漏,加入国可积极考虑调整该国的分类。
37.接受约束性援助的项目资格
(a)对于那些按照市场条件或《安排》中的条件进行融资,一般而言在商业上是可行的公共或私营项目,不应提供约束性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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