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Ⅱ)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明确提出:“采用IRB法的银行必须要建立合理的压力测试过程,除了一般性测试外,还必须进行信用风险压力测试。”这是国际银行管理规范对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提出的明确建议。沈大白等(2004)在比较巴塞尔委员会、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英国金融服务总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等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管理机构对压力测试的方法要求时介绍道:巴塞尔委员会容许个别银行发展不同的方法,根据本身的情况,进行规定的压力测试。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允许银行自行选择适合的压力测试方法,但这些方法必须是有意义且保守的。英国的FSA的标准最为详细。FSA说明要将巴塞尔文字化的规定转化成实际的压力测试行动并不容易,至少在要求各银行间实施一致性的测试就会有困难,FSA的目的是希望能产生一个明确简单的方法供所有银行来使用,亦对于拥有较复杂之风险管理系统的银行,给予适当的弹性。因此,银行得选择发展自己的静态测试,只要能证明其方式与本指引所建议的方式相似;FSA也会复核银行方法的适切性。从以上几个主要的金融管理机构的要求可以看出,管理层只是要求开展压力测试,但“实际的压力测试行动并不容易”,管理层并没有给出压力测试的具体方法,压力测试在方法论的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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