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
一、系统风险的内涵
系统风险周期性变化的破坏性冲击,是研究顺周期性监管的直接原因。因此,需要形成对系统风险的明确认识。巴所罗门等人1995年认为,系统风险指的是由于巨大的、总体性的冲击而产生了几乎是同时的、严重的且对整个经济有负面效果的情况。这里的“系统”指的是整个银行业或全部金融机构,而非少数几家。Minsky于1995年将系统风险定义为“一个突如其来而且通常是未能预期的突发事件,该事件会扭曲金融市场的信息,最后使之无法以有效率的方式来分配资源”。BIS(1997)对系统风险的定义为,“金融机构的任一成员,因为无法完成契约义务而使得其他成员之间产生一连串的负面反应,最后使得整体金融体系陷入困境的一种危机”。Kaufman在1998年认为,“系统风险是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银行业系统风险是指由于银行系统的一个参与者不能履约,从而引起其他参与者违约,进而引发的链式反应。美国联邦储备银行(2000)对金融机构因支付清算机制的违约而发生系统风险有如下解释:“假使任何一个大型货币支付清算系统中的任一成员无法清算它的净负债部分,则系统风险将因此发生,而清算制度的功能一旦失灵,整个系统的其他成员将无法完成彼此之间的委任义务,导致的结果也将连锁反应至系统中的每个成员,最后造成金融经济的溃散”。Kupiec和Nickerson于2004年将系统性金融风险定义为“一种潜在威胁,这种威胁由某个经济动荡引起,且会引起资产价格的重大波动、公司流动性的显著减少、潜在的破产风险以及资产重大损失等”。Chanetal等人于2005年将系统性金融风险定义为由于金融市场的内部特性,某个市场主体的违约给别的市场主体带来负面效应的风险。Schwarcz则在2008年认为,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由诸如经济动荡、公司重大失误等事件引起一连串负面经济后果的风险,而且这些后果有时候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Bemanke(2009)从危害范围出发,认为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而非单个金融机构稳定性的事件。根据FSB、IMF&BIS(2010)的定义,“系统风险是金融服务的损害或中断产生的风险,它源于部分或全部金融系统遭受的破坏,并对实体经济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所谓金融服务的损害或中断,是指某类或全部金融服务暂时性地出现无法供给,或者服务价格过高导致市场难以承受。”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学术界对系统风险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从注重金融市场的整体影响,到金融机构之间的连锁反应,再到支付清算系统的失灵,系统风险的定义角度各不相同。但不管从何种角度进行定义,系统风险的破坏性影响无外乎FSB、IMF&BIS(2010)界定的金融系统破坏和宏观经济受损两点,而原因也大体是因为金融服务供给中断或价格难以承受。因此,相比其他定义,这一定义的概括性最强。同时,从与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的关系来讲,该定义强调的破坏性影响是对保险业产生周期性冲击的主要原因,与本书的相关性也最强,因此本书将使用该定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