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边层面,双边投资协定和特惠贸易与投资协定发展最为迅速,并且成为国际投资规则的主要形式。由于双边协定谈判仅仅涉及两个国家,因此在谈判内容上较多边或区域协定更为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其次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经济政治情况灵活设定和调整谈判内容,排除不利于达成一致意见的谈判内容,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满足两国的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双边协定相对于区域或多边协定发展更为迅速。在1990年代十年间,双边投资协定每年缔结的数量增长强劲,平均每年缔结147项,到2007年年底,双边投资协定的总数已经超过了2600项,约占已缔结国际投资协定的47%。许多国家除了缔结双边投资协定外,还积极参与内容更加丰富、涉及议题更多的特惠贸易与投资协定谈判,特惠贸易与投资协定可以设立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的约束性义务,也可以设立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合作框架,以便后续双边投资议题的谈判,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具灵活性。到2007年底,共缔结特惠贸易与投资协定254项,在五年内数量翻了一番,特惠贸易与投资协定快速增加成为国际投资协定制定活动的重要发展趋势,并且成为国际投资协定的重要形式。
尽管这一时期国际投资规则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取得快速发展,但其中一些多边努力也遭受了挫折。1994年OECD国家试图签订包含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的多边投资协定,但由于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本国的法律监管制度已经提供了高标准的投资保护和高度的投资开放,无法从多边投资协定中获得什么益处。此外,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认为协定会导致各国降低劳工和环境标准,因此强烈反对这项协定。发展中国家因为从谈判开始就被排除在外,也不愿意承担高标准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责任,因而这次多边谈判最终破产。随后在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多哈回合上,发达国家推动进行多边投资框架谈判,意图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套统一的、综合性的国际投资协定。但由于在投资和其他领域,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存在严重分歧,各国之间缺乏共识,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于2004年8月决定不再将投资议题作为多哈回合谈判的内容,国际社会在多边层次制定国际投资规则的努力再一次失败。
从整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对待外资的态度由限制进入转变为竞相吸引外资准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投资问题上形成了许多共识。发达国家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为保护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扩大对外投资机会,发达国家一直努力推动并主导国际投资谈判,形成了由数千项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构成的多层次、数量庞大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这一体系为国际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提供了一套透明、稳定、可预测的制度环境,对促进国际直接投资流动发挥了制度性促进作用。
2005年之后,伴随着新兴国家对外投资的迅猛增长,国际投资领域出现了新的参与者,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审视自己作为东道国的身份,并开始逐渐调整自己在国际投资规则中的地位,相应地开始调整自己的国际投资规则范本,国际投资规则进入新的调整阶段。3.2国际投资协定的主要特点
尽管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包括了双边、区域和多边等各层次的投资协定,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许多差异,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在整体结构和发展变化方面存在着如下特点①,主要表现在:
国际投资协定是高度“分散化”和“普遍性”的协定体系。一方面,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包括了数千个单独制定的协定,但是并不存在国际组织或者国际机制来统一协调这些协定。由于不存在综合性的、统一的多边投资协定,各国只能继续通过缔结双边或者区域的协定来协调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使得国际投资协定体系更加分散化。另一方面,国际投资活动的全球化发展,使得几乎所有国家都至少签订了一项双边投资协定,反映出各国都希望通过参与国际投资协定实践,创造更加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保护环境,以促进国际直接投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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