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基本问题的新探索》:
证据的定义是证据的一般概念,其功能在于以抽象的逻辑框定可以作为证据的事物。但事物的数量是无限的,而且这个层次的证据概念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而应当予以具体化。证据方法将符合证据特征的事物纳入法律并使之类型化,表现为证据的法定种类,这是对“证据圈”的初步划定。证据一般概念与证据方法共同构成证据概念运动的正题,它是证据概念的单一的、抽象的、孤立的自在状态。
证据资料体现了诉讼主体企图超越本体论而对案件真实予以把握的主观努力,它是证据概念展开过程的否定性环节,一方面它因为掺人了主观性而距离案件真实更远,另一方面它又更接近于案件真实。证据资料是证据概念运动的反题,是主观性支配着其客观性的主观证据。
证据原因是证据概念运动的合题阶段。证据原因的形成过程,是不断清除证据资料的外在的主观性,回复外在的客观性,最后达到内在的主观性和外在的客观性的统一的过程,它是证据的丰富的、具体的、相互联系的自为状态,只有这个阶段的证据才能作为待证事实与实体法律规范的联接中介。
2.大陆法系的证据属性学说
大陆法系的证据属性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范畴来表达。
近代以前的证据制度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证据能力规范。“二战”以后,受英美证据法思想的影响,证据能力的概念得以出现,证据的证明价值这个的特性从此被区分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特性。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得以进入严格证明程序的资格,其作用在于确定证据调查的范围,证明力则指证据对证明案情的价值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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