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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革命后现代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9115420
  • 作      者:
    潘伟杰著
  • 出 版 社 :
    复旦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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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潘伟杰,浙江桐庐人,1971年12月生。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99年1月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政治学理论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起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2006年12月起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个人著作有:《现代政治的宪法基础》(2001年)、《宪法的理念与制度》(2004年)、《制度、制度变迁与政府规制研究》(2006年)、《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研究》(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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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门实践的艺术。无论是成熟的现代法治国家,抑或是正在走向法治的现代国家,其法律体系的构建都是基于特定的历史场景、社会资源和文化要素下的特殊问题。《革命后现代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研究》揭示了中国走向现代国家的过程中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路径选择和价值取向,研究了当代中国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的过程和发展趋势,总结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成长进程中的发展规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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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革命后现代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立法程序逐步明晰以提升法律秩序的规范质量。“严密而合理的程序是以社会功能分化为前提的,而与此有最密切关系的是国家机构的分权。”③伴随着1954年宪法的制定,这种条件逐步成熟,集中表现在立法过程中国家机构在程序上的分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了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职权分工。国务院则享有立法案的建议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立法主体、法律解释主体、立法建议主体和法规批准主体及其程序的规定体现了1954年宪法对当代中国立法制度在程序这一重要问题上逐步认识到其重要性。立法程序不仅决定着立法的民主化水平,而且维系着立法的专业化水准,同时对于法律的实施以及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立法内容逐渐下移以巩固法律秩序的社会基础。在革命后过渡时期立法内容主要围绕中央国家政权的制度化展开,1954年宪法所建构的立法制度则开始关注国家机构组织、立法规则以及地方政权建设的立法规范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十余项民族自治地方政权的组织条例,还制定了《人民警察条例》、《公安派出所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条例》,批准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等。此外,立法制度也开始关注国计民生问题的立法问题。全国人大于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等与社会成员生活和社会生活秩序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1956年底民法草案起草完成并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但是最终这些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必须具备的法律均没有正式颁布,1957年立法工作开始陷入停滞状态。
  1954年宪法对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等关键问题的规定为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表明中国共产党基于对建设民主共和国的使命充分地认识到通过立法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提供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从而开启了革命党向现代国家的执政党的转型。1956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扩大人民民主,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刘少奇在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系统总结了建国以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清晰提出了健全国家法制是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使命。国家治理的方式和基础要实现从依靠群众的直接行动到依靠法律的转变。刘少奇指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转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治理的方法也就必须改变,构建符合现代国家成长的现代法律秩序就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律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①董必武在此次会议上更是深刻分析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形成和作用问题,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在改革开放后才真正被贯彻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②应该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特别是1954年宪法颁布以来的这段时期是革命后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确立后运转顺畅时期,通过加强立法来体现法律秩序的构建在国家治理中所具有的意义得到充分承认。但是随着1957年“反右”运动的到来,对社会矛盾判断的变化由此逐步形成的治国理念的变化导致现代法律体系构建进程中,阶级斗争、大民主和政治运动在国家治理获得了支配性意义。法律虚无主义和运动治国主导了1957-1976年的治国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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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如果不能否定革命就改变革命观

第一章 革命后现代国家与法律体系构建:西方的模式
第一节 不同革命境遇下现代西方国家成长的不同样式
第二节 革命后现代西方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的模式

第二章 革命后现代国家与法律体系构建:中国的逻辑
第一节 革命观的变迁与革命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
第二节 革命后当代中国对现代法律体系核心价值的重构
第三节 走向法治国家:构建现代法律体系的必然趋向

第三章 革命后现代国家成长的制度架构与革命模式的形成
第一节 革命后现代国家的制度架构: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
第二节 现代法律体系构建的中止:从五四宪法到七五宪法

第四章 国家治理转型与现代法律体系重构
第一节 走出革命的法制逻辑与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宪法重构
第二节 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体系重构的困境

第五章 现代国家的成长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第一节 现代国家成长的法治逻辑与制度要求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权威基础与程序建构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规范表现与价值追求
第四节 开放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发展的境遇与方向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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