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后现代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研究》:
立法程序逐步明晰以提升法律秩序的规范质量。“严密而合理的程序是以社会功能分化为前提的,而与此有最密切关系的是国家机构的分权。”③伴随着1954年宪法的制定,这种条件逐步成熟,集中表现在立法过程中国家机构在程序上的分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了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职权分工。国务院则享有立法案的建议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立法主体、法律解释主体、立法建议主体和法规批准主体及其程序的规定体现了1954年宪法对当代中国立法制度在程序这一重要问题上逐步认识到其重要性。立法程序不仅决定着立法的民主化水平,而且维系着立法的专业化水准,同时对于法律的实施以及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立法内容逐渐下移以巩固法律秩序的社会基础。在革命后过渡时期立法内容主要围绕中央国家政权的制度化展开,1954年宪法所建构的立法制度则开始关注国家机构组织、立法规则以及地方政权建设的立法规范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十余项民族自治地方政权的组织条例,还制定了《人民警察条例》、《公安派出所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条例》,批准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户口登记条例》等。此外,立法制度也开始关注国计民生问题的立法问题。全国人大于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等与社会成员生活和社会生活秩序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1956年底民法草案起草完成并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但是最终这些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必须具备的法律均没有正式颁布,1957年立法工作开始陷入停滞状态。
1954年宪法对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等关键问题的规定为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表明中国共产党基于对建设民主共和国的使命充分地认识到通过立法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提供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从而开启了革命党向现代国家的执政党的转型。1956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扩大人民民主,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刘少奇在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系统总结了建国以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清晰提出了健全国家法制是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使命。国家治理的方式和基础要实现从依靠群众的直接行动到依靠法律的转变。刘少奇指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转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治理的方法也就必须改变,构建符合现代国家成长的现代法律秩序就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制度基础。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律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①董必武在此次会议上更是深刻分析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形成和作用问题,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在改革开放后才真正被贯彻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②应该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特别是1954年宪法颁布以来的这段时期是革命后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确立后运转顺畅时期,通过加强立法来体现法律秩序的构建在国家治理中所具有的意义得到充分承认。但是随着1957年“反右”运动的到来,对社会矛盾判断的变化由此逐步形成的治国理念的变化导致现代法律体系构建进程中,阶级斗争、大民主和政治运动在国家治理获得了支配性意义。法律虚无主义和运动治国主导了1957-1976年的治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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