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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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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分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83926
  • 作      者:
    谢琳,韩伟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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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琳,现就职于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欧盟国际法硕士,湘潭大学法学学士。参与过多起反倾销案件和反补贴案件,比如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美国对华出口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反补贴调查等。
韩伟,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中国南海协同创新中心法律平台主要参与人员。宿迁学院法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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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反倾销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为线索,通过对本书完稿之日止69起案件最终裁定的分析,整理了不同案件里对类似问题的解决途径,并进而归纳了反倾销调查中通行的做法,就这点而言具有开创性。反倾销调查是本书的主干,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的认定和因果关系是本书的五个主支,各支下面又有小支,或者小小支等等,各支都有叶子相伴。这些叶子由源自各裁定的先例扮演。小叶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修饰各支干问题,为文中归纳的各做法提供依据;二是提供线索,指引在具体哪个案件中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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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第一节被调查产品

一、概述

二、不同类产品的排除

(一)不同类产品的认定

1.同类产品的认定有其特定的标准

2.不能额外创造标准

(二)排除

1.在物理化学特性、用途、生产设备和工艺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不同的产品应当予以排除

2.不同指标的具体考量

三、不同型号产品的存在

(一)同类产品中允许不同型号产品的存在,型号不同并不否定产品的相似性

1.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则属于同类产品,不应被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2.认定不同型号的产品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并不是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扩大

3.同类产品的不同型号之间可能在替代性方面存在不同

4.只要不构成重大差别,允许不同型号之间存在一定差别

5.不同型号的产品之间可能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是不影响其替代性

6.在不同型号产品的认定中,替代性和竞争性的认定有非常重要的

作用

7.不能片面理解调查机关公告,公告中列举用途不一定穷尽

8.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在用途上、价格上有不同

9.型号之间的差异属不同型号在同一类产品间的正常差别

(二)独立产品品种充分性证明责任

四、实质性差别与合理差异

(一)基本相同,稍有不同,不构成实质差异

(二)存在合理差异,属于同一类产品,应当在同一个反倾销案中予以调查

五、国内是否能够生产,是否生产同类产品

(一)中国国内有企业能够生产

(二)不存在同类产品则不存在国内产业,进而可以推定不存在损害

六、税则号

(一)单一税则号下也可能包括其他产品

(二)税则号变更

1.税则号归入错误而需要变更

2.认定被调查产品所依据的税则号可能会变更

(三)税则号不等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四)需要从物理特性等方面认定需要哪些税则号

七、产品范围调整

(一)调查机关不接受调整通常基于以下原因考虑

1.缺乏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

2.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不是国内企业无法满足产品要求

4.只存在不同型号在同一类产品间的正常差别

(二)调查机关在下列情形中接受了产品范围的调整

1.在物理特征、生产工艺流程、用途、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等多方面存在不同

2.同一税则号下包含非被调查产品,需要排除

(三)程序方面的问题

八、对下游产业的影响问题

(一)是不是下游产业本身提出

(二)下游产业的长远利益和最终利益

(三)质量上的差异难以构成终止反倾销调查的理由

(四)下游产业内部存在细分

第二节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国家

二、被调查企业的代表性

三、调查期

(一)少于三年的情形

(二)立案与调查期期末之间相隔时间

(三)倾销调查期与损害调查期可以不同

(四)调查期外的数据不考虑

第二章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第一节国内同类产品

一、一般认定方式

1.在没有相同产品的情形下才考虑相似产品

2.可以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考虑每个因素

3.第三方认证不能作为否定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的决定性因素

4.关键在于对实质性差异的认定

5.同类产品中可能包括不同型号

6.下游企业意见

7.不能额外创造标准

8.证据要充分

二、具体指标考量

(一)质量

1.证据是否充分

2.质量标准问题

3.是否取得某证书不足以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4.质量差异不构成实质差异则不影响同类产品的认定

5.行业标准

(二)可替代性

1.证据性问题

2.原料对可替代性的影响

(三)生产流程

(四)销售形式

(五)生产者和消费者评价

1.生产者评价

2.消费者评价

(六)产品用途

(七)物理特性

1.前后一致性

2.是否达到了相关标准

3.是否构成实质差别

(八)生产设备

(九)竞争性

1.综合考虑多个指标

2.应确保在同一市场对竞争性进行认定

3.客户群体、销售价格相关性等因素在竞争性的认定中具有关键作用

(十)制造工艺

(十一)销售价格

(十二)国内产业是否能够生产

第二节国内产业

一、代表性

1.是否答卷

2.对产量的认定

3.申请人主体资格

二、关联企业问题

(一)主要影响因素

(二)排除

(三)不排除

1.主要考虑因素

2.肯定性证据

3.世贸组织协定相关条款的解读与适用

4.是否影响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中国先例的援引

(四)关联交易与委托加工业务

三、协会的代表性

典型案例

四、国内产业数据的依据

(一)一家企业代表国内产业

1.国内产业只有一家企业

2.该企业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大部分

(二)申请企业与支持申请企业代表国内产业

1.如果申请人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不高,为了更全面考察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情况,调查机关通常除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外,还增加其他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是支持申请的企业

2.支持申请企业与申请企业的独立性考查

(三)提交答卷企业代表国内产业

1.提交答卷的企业可能支持反倾销申请

2.提交答卷的企业可能不支持反倾销申请

3.可能只有申请企业提交答卷

(四)申请时亏损停产破产的企业不算入国内产业

1.是否有代表性要通过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来证明

2.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可能已经无法提交答卷

(五)产量数据来源问题

(六)行业缺乏准确的行业统计数据

(七)产量小的副产品数据可能排除

五、代表性的考查期限

第三章倾销和倾销幅度

第一节正常价值

一、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国内销售)

(一)国内销售量要满足数量要件

1.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被调查国国内的销售总量超过对中国出口数量的5%,每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被调查国国内的销售数量也超过对中国出口相应型号的5%

2.认定国内销售量要依据所有的调查期内的实际国内销售

3.不能只是单方面认为有代表性的交易

4.即使是提供了国内销售总量的45%,也还需要补充数据

5.综合其他方面因素,实践中也存在根据部分国内销售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情形

(二)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

1.成本认定

2.低于成本测试

(三)关联公司

1 .非正常过程贸易

2.正常过程贸易

3.排除出口交易

(四)贸易环节的审查

(五)注意事项

1.符合调查期

2.数据中要将被调查产品单列一项,或者可以将被调查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

3.数据和材料要具有可靠性

4.数据最好要经过审计

5.用中文回答,不能只是中文摘要

6.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7.需要排除的事项

8.向其他生产商购买被调查产品的情形

9.根据不同型号确定相应的正常价值

10.国内销售与第三国销售的划分

二、第三国出口价格

(一)适用情形:未在国内市场销售同类产品

(二)适当第三国的选择

1.如果第三国市场存在影响价格公平比较的特殊市场情形,影响了价格可比性则不适合被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如果第三国市场在市场结构、竞争关系、进入门槛、垂直一体化程度、客户关系、生产成本等方面与中国大陆市场接近,则可以作为适当第三国(地区)

(三)对出口至该第三国交易的考查

1.完整充分,具有代表性

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3.低于成本测试

三、结构价格

(一)适用情形

1.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

2.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

(二)数量要件

(三)成本认定

1.选择能够反映公开市场价格的信息认定成本,特别注意关联交易

2.向中国出口型号的特定生产成本

3.散装加工量和销售量少,调查机关按数量进行加权

4.原材料

5.新投产问题

(四)利润率的计算

1.亏损不是一种可持续的正常经营状态,结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中的利润应当为盈利(正值),不能为亏损(负值)

2.实际利润水平

3.合理方法

(五)费用分摊

1.研发费用

2.费用

3.关联公司费用调整

4.三项费用

5.合理性

(六)调整

1.结构正常价值一般也需要调整到出厂水平

2.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

3.间接费用不调整

4.完全成本计算结构正常价值

(七)小结

四、最佳材料

(一)使用情形

1.不提供材料

2.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具体方法

1.本国其他生产商的正常价值

2.单月最高的从关联商采购价格

3.市场平均价销售价格

4.咨询公司提供数据

5.申请人提供的数据

6.其他公司的正常价值

第二节出口价格

一、实际出口价格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一)实际出口价格或应当支付的价格的基础

1.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易价格

2.公司对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价格

3.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

4.公司和附属公司直接对中国的销售价格

5.公司与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出口销售材料属实,部分材料不明也不影响调查机关依据提交的部分销售材料计算出口价格

2.如果提交的材料为外文,应提交中文译文

3.如果出口通过贸易商进行,需要提交该贸易商的相应材料

4.如果对初裁中的认定没有意见,最终裁定予以维持

5.依据不同的销售过程通过不同的方法确定出口价格

6.调查机关一般会对被调查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如果不能配合核查,需要有合理理由

7.要特别考查是否通过关联公司销售

8.要区分销售代理与关联公司

9.确认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

二、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

(一)适用情形:通过关联贸易商出口

(二)关联公司问题

1.关联公司之间如果没有价格安排,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则可以依据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确定其出口价格,而不需要使用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

2.关联交易为非正常商业交易则应当排除

3.没有关联公司详细资料的关联销售也可能被排除

4.排除最终目的地不一定是中国的贸易

三、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

(一)适用情形

(二)计算方法

第一,排除关联公司经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和利润

第二,在数量上,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是调查期内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无论是否关联销售,其数量不能任意增减,且就关联出口交易而言,只能采用其调查期内的实际关联出口数量,而不能采用其中国关联公司转售给非关联方的数量

(三)计算推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第一,中间公司的出口销售材料

第二,将不能合理反映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价格排除在推定出口价格的基础之外

第三,排除进口不在调查期内的交易

第四,以中国关联公司首次转售至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

四、现有最佳材料确定的价格

(一)适用情形

1.公司未应诉

2.没有在答卷中如实报告

3.没有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

(二)具体方法

1.加权平均

2.海关数据

3.申请人提供的数据

4.被调查方其他公司的出口价格

五、注意事项

1.材料要全

2.材料要具有可信度

3.材料要具有准确性

4.材料的修改

5.一致性

6.提交材料要及时

7.出口产品销售等级与各种出口销售证明中所标明的产品等级相符,否则可能被视为未提供出口销售证明材料

8.提出主张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以考虑

9.多余的信息可排除

10.非优质品仍然属于被调查产品,不应排除

第三节调整及比较

一、概述

(一) 调整的法律依据

(二) 证据

1.没证据一般不接受

2. 合适的证据要求

(三)注意事项

1.是否需要调整以是否影响价格公平比较为衡量标准

2.调整依据的证明材料要充分,否则依据现有材料调整

3.调整项目应为被调查产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4.国内销售与对华出口销售的费用

5.不重复调整

6.对调整的调整

二、正常价值调整

(一)要求

1.实际发生的

2.要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否则不予以调整

3.与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

(二)具体调整项目

1.劳务装卸

2.仓储

3.运费保险费用

4.研发费用

5.佣金

6.贸易环节

7.信用费用

8.包装

9.广告

10.折扣

11.销售费用

12.售后服务费用

13.物理差异

14.回扣

15.废料处理费用

16.增值税

17.库存

18.退款与赔偿

19.坏账准备金

20.退税

21.汇率

22.期间费用

23.工厂关闭费用

24.其他

三、出口价格调整

(一)概述

(二)具体调整项目

1.信用费用

2.退税

3.运输费用

4.关联公司利润

5.内外销售过程及贸易环节

6.佣金

7.包装

8.汇率

9.销售费用

10.装卸费用

11.报关费用

12. CIF价格调整

13.仓储

14.广告

15.售后服务费用

16.回扣

17.折扣

18.退款及赔偿

19.关税

20.槽区费用

21.保险

22.利润

23.间接费用

24.增值税

25.其他

四、现有最佳信息在调整项目时的运用

(一)适用情形

1.没有提供证据

2.没有按时提交数据

(二)最佳材料

1.申请人、协会提供的有关数据、中国海关有关数据等

2.其他应诉公司的调整水平

五、比较

(一)一般

(二)特殊问题

第四节倾销幅度

一、计算方法

(一)一般方法

1.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

2.每个公司中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是由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该型号产品的每笔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相比较而得出的。每个公司的倾销幅度为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

(二)型号问题

1.区分型号

2.不区分型号

(三)最佳材料法

1.适用情形

2.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二、注意事项

(一)出口商、贸易商适用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二)依据贸易商的税率为生产商确定联合税率

(三)倾销幅度的承继

(四)初裁和终裁倾销幅度计算的异同

(五)生产商外购被调查产品需要排除在倾销幅度的计算范围外

(六)估算价格的销售需要排除在计算倾销幅度的范围之外

(七)关联公司

1.以关联公司的销售情况为基础确定其倾销幅度

2.两公司的关联关系非常紧密,可将每一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两公司的出口数量计算加权平均值,作为两公司统一适用的倾销幅度

3.以关联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

4.关联关系如果已达到足以控制公司被调查产品价格和生产的程度,则两家公司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合并认定两家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5.如果两公司联系密切,并且共同提交了倾销答卷,可将两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合并计算其倾销幅度

6.生产部门

(八)加工贸易

(九)被调查公司合并

(十)被调查公司重组

(十一)没有出口的公司不单独确定倾销幅度

(十二)公司集团问题

1.分别确定各公司的倾销幅度

2.统一确定倾销幅度

第四章损害的认定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实质损害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一)对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

1.表观消费量

2.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3.被调查产品占进口总量的比重

4.市场份额

(二)价格及影响

1.计算方法

2.被调查产品价格情况

3.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4.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一)一般

1.评估多个指标

2.单个指标不起决定性作用

3.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类别分别进行损害认定

4.区分同类产品与非同类产品

5.动态变化

6.整个公司的数据不能代表同类产品的情况

7.依据

8.某阶段产业数据的重点分析

9.关联销售

(二)具体指标的分析

1.销售量

2.销售收入

3.利润

4.产量

5.产能

6.市场份额

7.生产率

8.投资收益状况

9.价格

10.设备利用率

11.现金流

12.库存

13.就业

14.工资

15.筹资或投资能力

16.开工率

17.倾销幅度

18.国内需求量

(三)特殊

1.新投产

2.主营业务利润不代表其被调查产品的经济效益

3.产业损害调查信息不采用调查期以外的数据

4.披露与保密

5.产品范围调整

6.证据性因素

7.终止调查

(四)结论

1.认定方法

2.结论类型

三、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一)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1.被调查国家(地区)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呈增长态势

2.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3.较大的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4.强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5.很强

(二)库存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与被调查方的进口数量

(四)中国市场需求及吸引力大

1.对中国出口数量占总出口量的比例持续上升

2.中国是其主要出口市场

3.中国是公认大消费市场

4.中国是消费增长的主要市场

5.中国国内市场需求大

(五)国外市场可能出现萎缩趋势

(六)被调查方市场

1.被调查方生产能力远大于其市场消费量

2.被调查方生产过剩

3.被调查方市场供过于求

4.被调查方市场低迷

(七)特殊方法:根据中国海关相关税号下的逐笔交易资料,按照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价格进行筛选的方法,推算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四、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第三节实质损害威胁

一、考虑因素

(一)表观消费量

(二)产能

(三)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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