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理论精解与实施研究》: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专利权的主体包括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非职务发明人本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人的工作单位或雇主,还可以是合法受让人。他们都有权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专利作为向公司的出资,并以此为对价取得公司的股份。
(二)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对于依照法定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商标起着表示和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商品质量同商标信誉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商标和商品质量的这一联系,通过市场竞争实际上起到促进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商标作为商品的附着物和标记,有着其自身的价值,特别是为法律保护并取得专用权的驰名商标,更是商标权人的一笔无形资产。商标权人不仅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商标权,而且还可以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商标权折价作为向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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