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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社会转型期民间规则的民事司法价值研究:以广东地区为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1526
  • 作      者:
    陈文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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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社会转型期民间规则的民事司法价值研究:以广东地区为例》作者试图说明在转型社会背景下,传统的成文规制尤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发挥民间规则在民事司法中的价值和作用,尤其是其在事实发现方面、法律漏洞填补方面的作者,从而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使司法裁判的结果符合社会公众对正义的要求。为此,作者不惜耗费篇幅从哲学的高度来论证民间规则的重要性,并连篇累牍地地介绍常识性的知识以得出民间规则在各个方面存在作用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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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文华,男,广东湛江人,法学博士。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理论法学教研室主任,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花都区法学会理事。主讲法理学、宪法学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1989年至1993年在西北政法学院(现为西北政法大学)读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成为执业律师:2001年至2004年在中山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至2011年在山东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获法学博士学位。
  曾主持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多项,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新疆社会科学》、《广西社会科学》、《湖北社会科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中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民间法》等核心刊物及其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2本,主编教材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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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家制定法总是落后于社会现实,在社会急剧变迁的转型期尤其如此。新型的纠纷层出不穷,国家制定法以及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日益显得难以应对,甚至力不从心。广东处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然而,高速的经济增长导致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昔日的广袤良田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难以数清的厂房、宾馆酒楼和商住小区;昔日的农民仿佛一夜之间成为打工者、生意人或者出租屋业主。《社会转型期民间规则的民事司法价值研究:以广东地区为例》以能够集中反映社会变迁对社会治理机制的挑战和对人们价值观的冲击的“城中村”为切八点,以社会转型期的广东为例,通过实证考察和逻辑分析,探讨在社会转型期民间习惯规则如何与民事诉讼勾连以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从事实基础、理论基础、事实释明与替代和法律释明与填补等多角度多层面,阐释民间规则既能够克服制定珐与生俱来的僵化,弥补其不足,又有助于查明疑难民事案件的事实,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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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社会转型期民间规则的民事司法价值研究:以广东地区为例》:
  但是,现实的人既不是上帝也不是撒旦,而是具有七情六欲的活生生的社会人。这就是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尽管法律是以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为依据制定的,但是其适用却必须回归现实的人。如此一来法律与现实错位,赋予现实人的意思自治权难免被滥用,其结果便是行动中的法背离书本上的法。滥用意思自治所导致的严重社会后果已经危及社会稳定乃至资本主义政权的安全。
  要想避免权利被滥用,就必须以现实人为参照系制定法律,不能再沉醉于形而上学的玄思妙想之中。现实中的人既有理性的一面又有非理性的一面。当他能在理性的指导下自律时就应当让其意思自治;当他越出理性所允许的范围时就必须限制甚至剥夺其意思自治的权利。法律必须撕开理想的面纱,从意思自治走向意思限制。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资本主义国家不仅通过特别立法、习惯法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在民法典中也规定相应的限制条款。制定予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的《瑞士民法典》就注意到了意思自治限制的问题。《瑞士民法典》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或在限制行使自由时损害法律及道德。”第100条规定:“事先达成的旨在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责任的协议无效。”
  虽然《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在解释合同时必须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不能拘泥于合同的文字和形式。但是自19世纪末以来,这一规定逐渐遭到批判和限制。狄骥指出意思只能从一个外部意思行为发生出来,因为当意思尚未在外部表示的时候,它纯粹是个人的,而只有存在外部表示时才能变为社会的行为。正因为《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的局限性,现代法国的法官虽然“也总是‘装模作样’地在寻求当事人的意愿,但事实上其判决总是更多地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其言下之意就是:公平即当事人最有可能存在的意愿。”
  (三)从绝对所有权到相对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也是古典自然法学特别强调的一项自然权利。他们认为财产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洛克就特别强调保护财产所有权,他认为:“没有本人的同意,最高权力绝不能从任何人那里取走其财产的任何一部分。”毫无疑问,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法国民法典》给予私有财产以绝对的法律保护。其原因正如李浩培教授所说的:“这样,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既可以完全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又不愁被国家征收而得不到补偿,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然可以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借以安抚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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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二、主要概念的说明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转型社会对民间规则的需求
一、引言
二、旧的社会治理机制失灵
三、新的社会共同体(陌生人社会)逐渐形成
四、产权的重组与新习惯规则的形成
第二章 民间规则与民事司法勾连的理论渊源
一、理性主义哲学与经验主义哲学的分野与合流
二、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制定法的变迁
第三章 民间规则与民事司法勾连的实证考察
一、法律思维与民间规则
二、法律发现方法与民间规则
三、民间规则民事司法进入的条件与模式
第四章 民间规则对民事事实的释明与替代
一、民间规则的性质及其识别——以交易习惯为例
二、民间规则与合同事实的认定
三、民间规则与非合同事实的认定
第五章 民间规则与民事法律的释明与填补
一、法律适用
二、法律解释与民间规则
三、法律漏洞补充与民间规则
四、不确定概念、一般法律条款与民间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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