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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草原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49301
  • 作      者:
    刘晓莉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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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哓莉,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教授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与生态法学,兼任吉林省法学会理事、吉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并有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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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草原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更是一个体制问题和法律问题。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着力强化草原法制。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高效力,以2003年《草原法》为核心内容,以其它部门法的相关规范和一系列相关配套法规为补充的草原法律法规体系。2003年《草原法》极大地促进了草原的保护。然而,以2003年《草原法》为核心的草原法制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立法价值理念滞后、立法技术不够成熟、立法内容缺失缺陷以及立法协调适用不足等。本书从端正草原立法理念、彰显草原立法价值、革新草原立法技术等方面介入,阐述了完善草原法制的总体思路,以此为基础,详细论证了完善中国草原法制的具体设想:一是健全草原法律制度(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和公众参与等);二是规范草原权属条文;三是细化草原法律责任;四是明确草原犯罪裁量标准;五是强化草原立法协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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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草原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一是在关涉草原立法的法律法规中,只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第11条、第21条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但这些规范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这种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多数都是象征性的举行论证会和听证会,并没有真正地反映出大众的真实意见,更谈不上采纳或上报有用的意见。更重要的是,作为草原立法体系中最重要的2003年《草原法》中没有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草原公众参与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也就注定其实施会面临困境。另外,缺乏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没有具体程序上的保障(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这些恐怕也是公众参与制度难以落到实处的原因之一。
  二是公众参与缺乏充分的草原信息支持。公众是否参与及参与的程度取决于获取信息量的多少,只有充分地、全面地掌握草原保护相关信息,公众才能决定是否参与及有效参与某项草原行政与监管事务。在保障公众获取草原相关信息、促进公众参与等方面,我国现行草原立法体系虽然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多是从政府部门管理草原事务的要求出发进行规定的,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公众获取草原相关信息、公众参与草原行政与监管决策的权利,同时立法也缺乏公众参与的程序性规定。此外,在整体上,中国草原相关信息公布方面相当不完善。目前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主要有电视、广播、网络及传统纸媒等,但这些媒体一般只是对一些草原动态及相关立法动态进行不定期的公示,对与公众最为关心的,与公众生存环境紧密相关的草原健康评价信息、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信息等的公示明显缺乏。
  三是公众参与法律意识淡薄。草原立法大多切实关系到农牧民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也包括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就需要农牧民直接参与进来,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监督立法,提出意见。目前,目前还有一些农牧民对权利义务的概念、范围模糊不清,更谈不上合理利用,发挥作用,当然这与农牧民自身受教育水平、理解能力、主观能动性等不无关系,但国家草原法制建设薄弱尤其是法制宣传不得力也是其中重要原因。
  四是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障碍。如一般公众觉得在理解环境方面的立法、环境评估法规等方面较困难,有的词汇很专业,连专家都觉得难懂,因而公众不愿去了解它,或者由于中国多民族语言性及环境事务的地域性,有关公众参与的所有材料、信息,只提供汉语版,会给一些公众的理解带来困难,尤其是我国草原多分布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要实现公众参与,语言障碍就成了一大难题。
  (三)草原犯罪的实体立法规范不周延
  2003年《草原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全面。该法第9章法律责任部分有13个条文,其中6个条文承载了草原犯罪的法律规范,即草原监管失职的行为(第61条),截留、挪用草原建设资金的行为(第62条),开垦草原的行为(第66条),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行为(第63条),非法买卖、转让草原的行为(第64条),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第65条),这些就是关于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实体立法规范,亦可称为草原附属刑法。由于草原附属刑法的表述方式均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分……罚款……”所以中国的草原附属刑法实际上是一种宣示性的规定,只是说明了什么行为是罪,至于构成犯罪的规格(或标准)则没有,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也全然不得而知,这就意味着草原犯罪的立法只是表明某种行为是罪、对该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态度,并没有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实体立法规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整的法律规范,单独依据草原附属刑法是不能对草原犯罪定罪科刑的。考察刑法分则规定的四百多个个罪罪名,也没有关于草原犯罪的规定,当然没有关于草原犯罪刑事责任的规范,因此依据刑法典也无法追究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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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中国草原状况及其地位
第一节 中国草原的自然状况
一、草原的概念
二、中国草原的分类
三、中国草原的分布
第二节 中国草原的战略地位
一、草原巨大的生态价值
二、草原丰富的经济价值
三、草原多彩的社会价值

第二章 中国草原亟待法律保护
第一节 中国草原的恶化及危害
一、中国草原恶化的总体特征
二、中国各省区草原恶化的状况
三、中国草原恶化引发的问题
第二节 中国草原亟待法律保护
一、中国草原恶化的原因分析
二、中国草原保护的主要途径
三、中国草原亟待法律有效保护

第三章 中国草原保护立法沿革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草原立法沿革
一、成吉思汗《大札撒》之前草原相关立法
二、成吉思汗《大札撒》之后草原相关立法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草原立法沿革
一、1979年《环保法》颁布前草原相关立法
二、1979年《环保法》颁布后草原相关立法
三、中国现行草原立法体系

第四章 中国草原法制学理评析
第一节 中国草原法制的“亮点”描述
一、增设独立专章规定监督检查
二、强化草原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规范
三、充实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等内容
四、明确规定了禁止开垦草原
第二节 中国草原法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立法理念相对滞后
二、立法价值存在欠缺
三、立法技术尚不成熟
四、立法内容缺失缺陷
五、立法的协调性不足
第三节 2012年“草原解释”的基本解读
一、2012年“草原解释”解决的具体问题
二、2012年“草原解释”凸显的重大意义
三、2012年“草原解释”尚存的主要瑕疵

第五章 中国草原法制实证调研
第一节 中国草原法制实证调研情况概述
一、草原法制实证调研的区间
二、草原法制实证调研的对象
三、草原法制实证调研的程序
第二节 中国草原法制实证调研统计分析
一、草原破坏行为与行为主体反映的问题
二、草原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反映的问题
三、草原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反映的问题
四、“两法适用”衔接状况反映的问题
第三节 中国草原法制实证调研结论归纳
一、草原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当行为
二、行政处罚应当更多适用“恢复性补救措施”
三、将开垦草原20亩作为人罪标准是主流观点
四、两法衔接不畅制约了草原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第六章 域外草原保护法制借鉴
第一节 北美洲与大洋洲主要草原国家法制借鉴
一、美国草原立法概况及借鉴
二、加拿大草原立法概述及借鉴
三、澳大利亚草原立法概况及借鉴
四、新西兰草原立法概况及借鉴
第二节 亚洲与欧洲主要草原国家法制借鉴
一、蒙古国草原立法概况及借鉴
二、日本草原立法概况及借鉴
三、俄罗斯草原立法概况及借鉴
四、欧盟国家草原立法概况及借鉴

第七章 中国草原法制完善建议
第一节 中国草原法制完善的总体思路
一、端正草原立法观念
二、彰显草原立法价值
三、革新草原立法技术
第二节 中国草原法制完善的具体设想
一、规范草原权属条文
二、健全草原法律制度
三、细化草原法律责任
四、明确草原犯罪裁量标准
五、加强草原立法协调适用
第三节 2012年“草原解释”完善的几点意见
一、改进不合理之处
二、纠正不合法的规范
三、解决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问题

附录一 草原管理问卷调查(问卷A)
附录二 草原刑法保护问卷调查(问卷B)
附录三 草原保护问卷调查(问卷c)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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