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一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根本依据。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及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四次修改,制定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即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经过几次修正,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法治原则、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原则、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使宪法进一步融人了现代法治精神。二是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我国在多年实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基础上,正在加紧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三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目前正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等一批重要的行政法律。四是经济法。经济法是通过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五是社会法。社会法是保障劳动者以及失业、丧失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六是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七是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部分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意义重大。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已经齐备,形成了完整的诉讼程序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滞后、法律不规范、法律相互矛盾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现有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修改完善。十八大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在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立法的同时,要重视民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立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参与渠道,尽可能是使制定的每一部法律能够更加符合实际,更好体现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利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民主制度完善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也称人民主权,或者说主权在民。主权在民,是相对主权在君而言。人民主权,即人民当家作主。什么是民主呢?民主就是实行多数人的统治。主权在民,是现代民主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写进了宪法,也写进了我国宪法。我国宪法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要求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实现民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民主化。民主的法治化,具体来讲,包括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法律化、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的法律化、民主程序的公正严明法律化、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的法律化等。法治的民主化,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都要遵循民主原则。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主制度应从三方面努力:一是要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二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三是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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