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蓝皮书: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报告(2015)》:
在发达国家,满足技术法规要求是允许汽车上市销售的唯一条件,涵盖了车辆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并以此为依据对机动车辆产品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美国和韩国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制度,德国和日本实行的是型式认证制度。虽然实行的认证方式不同,但是各国都形成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且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从而保证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五)管理力度有控,目的明确
美、德、日、韩汽车产业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企业的私有化程度和生产集中度很高。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对汽车产业的管理十分强调竞争的重要性,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政府的职责定位于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提高产业运行效率,因此政府对产业的管理十分有度,必要时才出手,且每一次重大法律法规的推出都带有很强的目的性,也更强调系统性和对产业长远发展的影响力。
例如,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之后,面对日本汽车产品的冲击,美国立即认识到了美国汽车产品在节能技术方面的不足,一方面采取措施帮助本国企业走出困境,另一方面出台了《能源政策和节能法案》,强制要求年销量上万的汽车制造商必须满足能源经济性标准,鼓励进行技术创新。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美国政府推出了具有系统性、长远性的汽车产业刺激计划,将实现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发展作为立足点,达到了迅速复苏美国汽车产业和提振美国经济的双重目的。
再如,在日本和韩国汽车产业发展初期,也曾经出现过企业数量激增、群雄逐鹿的局面。为了实现有效发展,两国政府都曾经出台了促进兼并重组和对国外资本加以控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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