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精解与应用》:
新《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这是广告真实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广告内容应当做到准确、清楚、明白。准确是指广告主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正确的介绍,不得提供错误信息;清楚是指广告所传达的信息条理分明,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理解,不会引起判断上的混乱;明白是指广告意思表达直截了当,广告用语浅显易懂,没有深奥晦涩的词汇。对于消费者而言,辨别商品和服务的好坏或者决定是否消费,最主要就是基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方面信息的判断和认识。而不同的商品在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不同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如果广告不能准确标识清楚这些内容,就可能产生对消费者的误导。例如,广州瑞佳公司为销售港澳中心商铺,在其设立的项目销售中心,通过现场派送宣传海报、短信群发、媒体宣传等方式推介港澳中心项目的优势,同时在《广州日报》发布了多期销售广告。这些广告将瑞佳公司在售的港澳中心商铺描述为“10万方马会家居经营”“香港名品免税集团进驻经营”。“10万平方米马会家居经营”,容易引起公众歧义。公众在看到这条广告语时会误认为管理者为马会家居,事实上马会家居仅仅是参与管理。同时“香港名品免税集团进驻经营’”广告语也未明确标明港澳中心商铺的经营者究竟为谁。据此,广州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该则广告并进行了一定数额的罚款。
针对商品的质量、成分、价格或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的规定,其他法律也作出。了与广告法相对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弓}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本条第一款从广告的内容表述上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这实际上是对广告法真实性原则具体要求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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