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宅基地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宅基地私益性表现为宅基地占有人可以修建住宅以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修建配套设施,以提升生活质量,并且可以通过利用宅基地及其上的建筑物获取经营收益。后一点尤其能够体现出宅基地的私益性。宅基地占有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宅基地及住宅来招待亲朋好友、从事手工业生产或者开展家庭服务业,以获取除居住之外的利益。由于宅基地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以及宅基地占有人经营能力的个体差异,经营宅基地的收益会存在较大差距,而这种差距恰好是“私”益的体现。土地私有制国家下的宅基地私人所有权在维护宅基地私益性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而土地公有制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私益性的表现似乎有一些忌讳。法律限制宅基地的收益,禁止利用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从事营利活动,压制宅基地的私益性,是对宅基地法律属性的片面理解。宅基地私益性是宅基地不可或缺的属性之一,它是提升宅基地占有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允许宅基地私益性的存在不会导致土地的私有,也根本不可能导致宅基地占有人之间因宅基地经营而产生贫富差距。如果一个家庭因充分利用宅基地而比另一个没有充分利用的家庭要富裕很多,那只能说明这个富裕家庭充分高效合理地利用了宅基地。如果中国农户可以通过宅基地经营富裕起来,那无疑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因为一个农户家庭能占有的宅基地最多不过一亩(算上自留地),靠这一亩地就能富裕,法律怎么可能有反对这种“私益”的必要呢?
宅基地的双重属性决定宅基地法律应包含公法和私法。宅基地公益性追求宅基地的公平分配,宅基地私益性追求宅基地的物尽其用,二者的立法目标并不冲突,因而宅基地公法与宅基地私法也不会必然产生矛盾。如果在实践中宅基地私益受到公法的约束和压制,宅基地公益受到私法的侵害,则说明二者在立法目的和立法规则上越界了。宅基地公法不应该管制宅基地的利用问题,而只应明确宅基地分配的原则、宅基地占有的面积等内容,以确保宅基地的公平分配;宅基地私法不应该为了追求宅基地的利用效率而去强调宅基地的自由流转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只应明确宅基地利用的合法范围和利用强度、密度等内容,以确保宅基地的高效利用。宅基地公法如果去规范宅基地私法的事情,就会压制或侵害宅基地的私益性;宅基地私法如果去调整宅基地公法的内容,则会损及宅基地的公益性。严格划定宅基地公法和私法的范围,防止相互越界是实现宅基地双重属性的前提。在土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背景下,强调“所有权不可滥用、所有权具有社会义务”等所有权社会化思潮就是旨在纠正土地私法绝对的片面;而在土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前提下,强调土地的用益物权,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利益的土地财产思想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土地公权绝对的偏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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