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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慈善事业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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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45990
  • 作      者:
    郑功成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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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功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长期从事社会保障、灾害保险、慈善公益及与民生相关领域的研究。迄今独著或主编出版有《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五卷本)、《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等30多种著作,在国内外发表理论文章500多篇。曾多次荣获中国政府出版奖、中国图书奖、中国高等院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及多项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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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慈善事业是广受关注的社会公益事业。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慈善事业法列为立法规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
  《慈善事业立法研究》是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中国慈善联合会的资助下,由郑功成教授组织国内相关专家学者与慈善业界人士共同推进的慈善事业立法研究课题成果。全书包括慈善事业立法框架与要点、国外慈善立法概要、慈善事业立法与相关法关系及处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与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慈善税收政策、慈善促进、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监管、慈善法律责任、宗教慈善、境外组织在华慈善活动管理等15个专题研究报告,完全按照当时提交给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原本汇集而成,从而是一部客观记录当时参与研讨者的共识和课题组思考的立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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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慈善事业立法研究》:
  (三)关于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
  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规定,能够从国外的立法例中得到启示。《俄罗斯慈善法》第16条第3款规定:“慈善组织用于支付行政人员劳动报酬的资金不得超过该慈善组织财政年度所花费财务资金的20%。这一限制不适用于支付参与实施慈善计划人员的劳动报酬”。《俄罗斯慈善法》一方面规定管理费支出的上限;另一方面又把参与实施慈善计划人员的劳动报酬排除在管理成本列支之外。我国《慈善事业法》(草案稿)第45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慈善组织章程,列支必要的管理成本。管理成本包括慈善组织的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但直接为受益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计入慈善活动支出,不列入管理成本。慈善组织当年的管理成本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按照其约定。”本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区分筹资型慈善组织(基金会)和服务型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的列支标准,但是其中“直接为受益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计人慈善活动支出,不列入管理成本”的规定蕴含着服务性慈善组织管理成本列支与基金会组织成本列支的根本差异,体现了对于不同类型慈善组织分类管理的立法取向,是慈善立法的重大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课题组同意这一规定。同时,建议适当放松对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限制,把“慈善组织当年的管理成本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当年的管理成本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与国际通行标准相接轨,以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慈善公益事业。
  此外,该条款中的“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按照其约定”,应修改为“捐赠协议或其他捐赠文件约定管理成本列支标准的,从其约定”。
  (四)关于慈善组织的支出标准
  《慈善事业法》(草案稿)第47条规定:“慈善组织当年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年末净资产总额的5010”。这个规定突破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公益支出标准的规定,没有区分公募慈善组织和非公募慈善组织的支出标准。“不低于5%”的慈善活动支出标准对于公募慈善组织而言,可能会导致慈善财产的大量沉淀,无法激励慈善组织积极有效地开展慈善活动。此外,公募慈善组织和私募慈善组织的划分取消的目的是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有平等的募捐权,并不否定资金来源不同的组织应该有不同的管理规定。
  建议该条款修改为:“慈善组织应该制定年度慈善活动预算。公募慈善组织每年活动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慈善组织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末净资产总额的5%;但使用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的立法例是:《俄罗斯慈善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如果慈善家或慈善计划没有另外规定,以货币形式的慈善捐款自该慈善组织收到捐助时1年内不少于80%应该配用于慈善用途。以实物形式的捐助从该慈善组织收到捐助之日起1年内用于慈善用途。”《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私人基金会每年必须将基金会财产中非慈善财产市场价值的5%用于符合规定的支出。
  (五)关于慈善财产的使用规则
  《慈善事业法》(草案稿)第48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需要改变捐赠协议约定事项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慈善项目,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完成的慈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该项规定具有合理性。鉴于实践中对于因捐赠或接受慈善组织资助形成的公益财产被任意地改变用途的乱象,建议在该条文中增加一个条款:“因捐赠或接受慈善组织资助形成的公益财产只能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其用途改变需要向社会公示,任何人不得侵占或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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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治手段开启中国的善时代(代序)
慈善事业法之立法框架与要点
国外慈善事业立法概要
慈善事业法与相关立法的关系及处理
慈善组织的法律定位与立法规范
慈善募捐与慈善捐赠的立法规范
慈善信托在慈善事业法中的合理定位
慈善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合理规范
慈善事业立法对慈善服务的合理规范
慈善事业立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合理规范
慈善促进的立法规范与配套政策
慈善事业立法中对信息公开的合理规范
慈善事业监督管理的立法规范
慈善事业法中对法律责任的合理规范
宗教慈善及其在慈善事业立法中的规范
慈善事业法中对境外组织在华慈善活动的适当规范
附录 参与慈善事业立法讨论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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